浙江省上虞经济开发区于1993年11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是省级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先进开发区。
上虞经济开发区与老城区仅一江之隔,既是老城区的拓展和延伸,又是上虞市未来发展的新城区和工业新区。开发区规划面积40平方公里,建成10平方公里。区内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日趋完善,投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已全面实现“八通一平”,完全适应各类投资项目需要。(园区规划图)
上虞经济开发区位于长江三角洲繁华的沪杭甬经济带,北濒杭州湾,由开发区向北至沪杭甬高速公路道口为2公里,向西至杭温高速公路道口也仅2公里,329国道、104国道、沪杭甬铁路复线、京杭甬运河等,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造就了开发区的天然交通优势。
基础设施
道路: 区内宽40-60米的主干道、区间道路已全面建成,连接新老城区的五座大桥业已贯通,覆盖全区的道路网架已经建成。
供电: 区内电力供应充沛,电源主要来自华东大电网,区内现有2座110KV变电站,实行双回路供电,电压等级为35KV/10KV和380V/220V.
供热: 区内建有装机容量为2.4万千瓦热电厂一座,常年为开发区供热供电。
供水: 开发区使用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的绍兴汤浦水库水。区内现有自来水厂日供水能力为10万吨,且后备水资源极为丰富。
通信: 区内现有装机容量10万门程控电话交换机,为开发区用户提供IDD、DDP等各类通讯服务,同时还提供商务电报、数据传输、图文传真、无线寻呼、移动通讯等一系列新型电信业务。
排水: 区内实施雨污分流,有独立的截污处理系统,污水进开发区污水管网经10万吨/年的污水处理厂集中统一处理后排放。
供气: 区内中央气化站及管网已建成投入运行,为工业、商业和居民提供优质的天然气供气服务。
标准厂房: 投资者在开发区开办企业,可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开发区的标准厂房广泛适用于电子、精密机械和零部件的制造与加工,建筑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代建。
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报经市财政地税同意,从认定年度起,头两年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后三年缴纳的年得税按50%返还,开发区企业开发“三高”产品,对企业确定的科研项目,报委审批立项,在市科技三项费中给予优先扶持。
2、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在开发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凡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500平方米,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三年内年征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按50%返还。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在1000平方米,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三年的年征的企业年得税,第西到第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按70%返还。市内老企业搬迁到开发区,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确保原企业上年应纳所得税,并保证每递增16%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优惠。
3、开发区内已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核准,当年技改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在确保原上缴基数的前提下,其新增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年得税,当年技改投入在1000万无以上的其新增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4、在开发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经市地税局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年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开发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业、仓储业、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如在开发区内确有经营场所,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税局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四年由财政返还50%的已征企业所得税。
6、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内的建安业务收入和房地产销售收入,报经市地税局批准由财政返还60%的营业税、对其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的企业,除教育费附加外, 对省、绍兴市和市政府出台征收的各项基金(费),除上缴省和绍兴市外,新办的企业(经营单位), 从开为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其市内留存部分和应缴市的基金(费)。
8、开发区内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按市内最高标准执行。
二、其它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新办工业、商业等企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暂缓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缴纳规划定点费、工程规划业务费、测量费、白蚁防治费等费用;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两年内免缴乡镇企业管理费。
2、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实行用电优惠政策。具体分级优惠办法是:在原有电价的基础上,凡年用电量超过1000万度,不到2000万度,每度优惠2分;超2000万度,不到3000万度,每度优惠4分;超3000万度,不到4000万度,每度优惠6分;超4000万度,不到5000万度,每度优惠8分;超5000万度,每度优惠10分(最高优惠电价为每度10分)。
3、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自来水增容费酌情给予优惠20%至40%。
4、开发区内征用、报批土地的各项税费,除必须上缴省、绍兴市有关部门外,市内留存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补充规定:
1、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在开发区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凡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500平方米,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应纳增值税款的10%。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在1000平方米,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应纳增值税的10%。
2、开发区内已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经开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核准,当年技改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在确保原上缴基数的前提出下, 其新增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应纳增值税的10%。当年技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新增值税的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应纳增值税的10%。
3、在开发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业,仓储业、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如开发区内确有经营场所,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地税局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其该场所内经营业务收入增值税的10%。
本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同时作相应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