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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8-01 10:08:22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除享受国家、省制订的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规定制订的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2年内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来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外来投资者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新建的工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项目,对企业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地方财政享有部分,经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前2年奖励给企业50%,第3—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给企业50%。

  投资新建的商业、金融、保险、旅游业项目(依托资源开发项目除外),对企业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享有部分,经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前2年奖励给企业50%,第3—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给企业50%。投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自产农产品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高效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旧城改造项目,对被拆迁户实行“以面积换面积”形式安置的,其安置房按超过拆迁面积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外来投资者在建设期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上缴中央、省里的以外,属于地方所得部分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外来投资者投资市重点工程、工业、基础设施等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批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采取“个案优惠”办法,实行一次性定费收取。外来投资者投资国家确定的土地划拨目录内的文化、教育、体育、福利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所需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或按土地纯收益全额返回的出让方式供地。外来投资者新办企业使用非经营性土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使用城市规划建设区内非经营性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纯收益的20%返回给企业;在农村小城镇使用非经营性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纯收益的30%返回给企业。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国有工业企业,继续用于工业生产、高新技术开发的,其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予以保护,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接待外来投资者,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场解决有关问题。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外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除外)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准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市政府授权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批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和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不准擅自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检查、搜查、传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活,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不准强制外来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外来投资者的项目建设中,以任何理由阻工或妨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干扰和破坏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张家界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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