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胞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国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特派员公署申请,属第1、2、3申请条件的可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第4项申请条件的可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属项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大陆的,属第1、2、3项申请条件的,本人可直接项拟定居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第4项申请条件的可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
3、凭《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中国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三、申请材料
请信息中心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网站下载,贴至该处。
四、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受理定居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主办单位:滨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