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台湾有关单位邀请,大陆居民可申请赴台从事经贸、文化交流等活动。
一、基本程序
1、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办理入台许可证;
3、办理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
4、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办理赴台批件
1、申请材料:包括邀请函及邀请单位简介、在台日程表、赴台人员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1)和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等。
2、审批时限。对一般的应邀赴台团组,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省(区、市)台办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需补充、调整申请材料等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文单位,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审批时限适当顺延。
三、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申请材料。应邀赴台人员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复印件、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入台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2、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对紧急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大陆居民应邀赴台,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也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办理。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的,需提交工作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
四、《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1、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一般情况应向原受理申请的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由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
五、《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大陆居民因私赴台
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就医、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有关手续与应邀赴台基本相同,但不需办理赴台批件或立项批复。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赴台,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主办单位:滨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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