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原则
平等、诚信、互利。
二、合同签订当事人
1、须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简称:海旅会)和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简称:台旅会)公布的两岸相关旅行社。
2、须在合同中载明相应的旅行社许可证号或注册编号、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以及组接团社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三、组团社、接待社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1、旅游团游客信息及相关文件数据和证件真实可靠。
2、旅游团领队、导游信息真实可靠。
3、载明领队、导游的有关信息,明确领队、导游应严格按照约定行程安排旅游团队活动,要求领队、导游人员不得有违反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相关要求的言论和行为。
4、载明旅游团线路行程时间(含航班及时刻),交通工具种类及其档次等级,住宿饭店名称、地点、档次或相关设施,房间数,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安排次数及地点,娱乐活动等详细安排。
5、载明旅游团团费包含项目,如餐饮费、住宿费、游览费(包括交通费、导游费、门票费等)、保险费等。
6、载明旅游团费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原则上不得超过离境后四十五日)。团费以美元结算为原则,或由组团社和接待社双方另行约定。
7、载明旅游团行程中不得安排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以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8、载明组团社、接待社不得转让旅游团和游客。
9、载明旅游团在遇有突发事件时,紧急处理的程序和规定。
10、载明在接待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游客所购物品出现质量问题提出索赔,接待社应按照台湾旅行购物保障制度规定,协助游客向购物点要求退货或索赔。
11、双方可列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事由所包含的情形,及发生后果之具体解决方案。
12、载明游客人数在确认后减少,组团社应尽告知义务并依实际损失支付取消费。
13、合同中须明确违约事由及其损害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领队和导游共同协商,妥善处理,或由组团社与接待社协商解决。
2、组团社和接待社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协调解决,或由海旅会和台旅会调解处理。
五、其它事项
签订合同的日期表述为公元纪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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