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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工业园办事指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发布时间:2015-04-13 08:52:25

  (一)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开业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注册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由全体出资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②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外国(地区)投资人是企业的,为该企业注册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其他经济组织的,为该经济组织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外国(地区)投资人是自然人的,为确认其国籍的国家(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国籍、身份的文件。

  以上有关文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②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③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④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⑤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⑥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⑦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外各方对董事(含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书,中方董事(含外方委派的中方人员)的简历,简历须经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⑨住所证明文件(含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后者为复印件)。

  ⑩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通知函;

  ③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④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⑤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场所使用证明;

  ⑦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2) 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企业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二张;

  (6) 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7) 驻在地址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年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二)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独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银行基本帐户卡、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迁移法定地址、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或更换财会人员,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 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

  A、请提交下列资料:

  1、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交: 

  (1)、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提交:

  (1)、经贸部、省(市)招商局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

  (4)、企业章程、合同(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2、 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98年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国家外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财务制度;

  4、 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科目);

  5、 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简历资料;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7、 法人代表手写签名章印模,规格为5X2厘米;

  B、请填好下列表格:

  1、《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C、报关专用章统一安排刻制;

  D、送交专用章印模,缴纳注册登记手续费人民币15元;

  E、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制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五)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

  A. 请提供下列资料: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1998年以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B、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C、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D、 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办理"自理报关备案登记及年审"

  A、自理报关单位请持下列资料提出申请:

  1、 货物国内购销合同,对外销售合同;

  2、 根据具体的进出口业务情况,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如信用证,加工手册、减免税证明等)。

  B、申请获批准后,申领并填妥《自理报关备案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C、将已审批的《自理报关备案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办理自理报关异地备案登记手续。

  1、 填妥的《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和正本的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3、 报关专用章印模;

  4、 《企业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D、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半个工作日内制作关封,交申请单位经办人签收后由其带至异地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备案登记手续。

  E、申请单位须在一个月内(自在长沙海关签收关封之日起)将异地海关给予长沙海关的关封回执(内装《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第一联)交至企管科,否则不再接受企业新的自理报关备案登记申请。

  F、企业在主管海关年审后到备案地海关年审时,可持备案地海关核发的《报关备案证书》(有报关员备案的,应同时持已经主管海关年审的报关员证)到备案地海关年审。

  G、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年审时应到主管海关办理关封后,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年审手续。 

  (七)自理报关单位办理"变更《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A、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 向海关提出变更的申请报告;

  2、 交还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3、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 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市招商局对变更内容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 变更后的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变更后的合同、章程;

  (7) 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8) 其它有关资料;

  4、 凡变更法人代表均需提交变更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手写签名章印模、二寸免冠相片一张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B、 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发证,收取注册登记手续费15元。

  (八)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1、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 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 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 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 提交资料:

  (1) 企业的书面申请;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文;

  (3) "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报关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 报关专用章;

  (6) 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 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3、 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九)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如企业为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 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提示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提示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申报材料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b、帐户变更和注销

  1、加盖申请单位公单的业务申请报告(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

  提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办理工商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申报材料

  a、利润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方案的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产生利润企业和拟再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报告。

  2、能够证明外商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合法出资(原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的材料。

  3、拟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

  4、如果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是外汇,还应提供原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同意外汇划转的核准件。

  c、发展基金、储蓄基金转增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以两项基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

  4、增资前企业的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如已先行变更,拟变更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

  5、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将一套完整的资料(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复印件)送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办理进口设备备案登记,并领取《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登记证》,以便今后对企业之检验检疫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到相应的财政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三)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环保局签署意见,作为立项依据。省直单位批准立项;投资5000万以上;有严重污染的项目由省环保局审批,其余由市环保局审批。

  2、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项目竣工,建设单位须向批准该项目的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时,须向当地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来源:零陵区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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