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两党有关机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平台情况及动态

发布时间:2015-04-13 14:21:54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与国民党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中央台办2005年下半年即与国民党大陆台商服务联系中心建立了台商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平台,通过定期会晤等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2005年11月、2006年9月和2007年7月,双方先后成功举行了三次工作会谈,总计达成了30项共识,内容涉及台资企业土地使用、两岸合作打击犯罪、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多个领域(具体内容见下文)。

  国共两党有关机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三十项共识

  第一次会谈十项共识

  (2005年11月)

  1、中共中央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就台资企业土地使用有关问题进行调研,依法研究处理办法。依法签订的土地权出让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于早期到大陆投资的台商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研究处理意见。

  2、中共中央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就全面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广泛听取台湾工商界人士和在大陆投资台商的意见和建议。

  3、在台商居住密集区,大陆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和巡逻,保障台商人身安全。各地台办将设置台商联系专线。中共中央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调执行现行规定,对于台胞或台商遭强制处分,处分机关依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当地台办转告家属。 

  4、中共中央台办和有关部门欢迎国民党智库组团来访,就台商在大陆金融、保险、贸易等领域投资问题,进行交流和专题研究。 

  5、大陆海关等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加速推动进出口通关便捷化。

  6、台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大陆产业政策者,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贷款适用范围。

  7、逐步增加吸纳台湾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的数量,增聘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8、台商可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在大陆投资兴建医院;取得大陆执业资格的台湾医师,可于规定期限内在大陆执业。

  9、中共中央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扩大台商子女就学渠道。

  10、中共中央台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简化台资企业大陆员工赴台培训的申请手续。

  第二次会谈十项共识

  (2006年9月)

  1、继续推动落实2005年11月1日第一次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达成的十项共同意见,按商定的工作流程、运行机制和沟通热线处理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事宜。加强完善工作机制,每年举行一到两次工作会谈。

  2、关于台商投资保护问题。中共中央台办将继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台商投资的保护力度。

  3、关于台商税赋问题。大陆有关部门将继续推进依法治税,贯彻落实鼓励台商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台商进行税收政策及法规的宣传。双方促进避免对已依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所得在两岸重复征税,对台商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4、关于台湾民众往来大陆便捷化问题。大陆公安部门将视情增加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手续的城市。

  5、关于劳工保险问题。大陆有关部门将努力创造条件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提供便利。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可以同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大陆有关部门将指导各地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支付规定,为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就医和报销提供方便,并加快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

  6、关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问题。大陆公安部门将加强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的走私、贩毒、诈骗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近期将集中力量打击两岸同胞深受其害的电讯诈骗活动,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与蔓延趋势;加大专案攻坚力度,侦破一批大案要案;压缩犯罪活动空间,切实保护两岸同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7、关于专利、商标事务合作问题。双方商定:

  大陆有关部门将积极研究开放台湾居民参加大陆专利代理人考试的问题,积极推动两岸相关专业人员的交流,推动两岸有关授权民间机构早日在“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的基础上就专利、商标事务合作进行磋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办法。

  双方高度重视两岸知名商标的权益保护问题,积极开展商标权益保护领域的交流活动,加深了解,增进共识。双方将就构建稳定的两岸商标保护合作机制进行探讨,消除两岸商标保护中的各种障碍。

  8、关于推动两岸民间仲裁机构的交流、加强相关业务培训问题。双方将继续推动大陆有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与台湾业者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商谈,加强两岸业界人士的信息交流,积极开展以仲裁规则等为内容的业务培训工作。将继续推动各地仲裁委员会增聘台籍仲裁员,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9、关于两岸在标准化领域开展合作的问题。双方均对两岸在标准化领域开展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肯定。大陆有关方面希望与台湾标准化相关领域加强信息交流,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10、基于维护台湾农民权益,希望台湾当局允许台湾农产品由高雄直航厦门。

  第三次会谈十项共识

  (2007年7月)

  1、认真贯彻落实历次工作会谈达成的共同意见,确保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不断完善两党有关机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平台的建设,继续健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机制。 

  3、积极开展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台办将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对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妥善解决台商因涉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及时通报问题、在案件侦查阶段亲属依法探视问题,建立通报机制,尽快制定相关政策。

  5、积极开展两岸合作打击犯罪工作。大陆业务主管部门表示,将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台湾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两岸的刑事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两岸同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6、推动建立两岸电子信息产品认证认可交流合作机制。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推动两岸业界在电子信息产品认证认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台湾华聚基金会可与大陆认证认可机构先期沟通,提出适用法律和政策的建议,然后由国家认监委会同信息产业部研究提出可行的制度框架,后备技术可由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大陆业务主管部门表示,将努力简化检测认证程序,促进逐步建立两岸电子信息产品检测认证交流合作机制。

  7、适时做好相关税制调整工作。双方充分肯定大陆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投资选择空间。双方一致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是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因应“入世”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台资企业永续经营具有积极影响。大陆业务主管部门表示,今后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订时,将对中国国民党方面提出的调整税收追征期规定问题予以认真研究。

  8、大力推进两岸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对两岸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表示肯定。大陆业务主管部门愿与台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深入开展互利合作。

  9、加强推广对台商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双方一致肯定对台商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陆商标和专利业务主管部门可在当地台资企业协会的协助下,适时为广大台商举办知识产权相关法制讲座,开展商标、专利注册与保护的培训和宣传,积极引导台商依法注册商标、专利,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

  10、具体落实“双向合作、平等保护”原则,切实保护大陆同胞在台合法权益。中国国民党有关机构表示,愿意继续就中共中央台办在双方第二次工作会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积极敦促台湾有关方面采取实际行动。

永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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