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惠台措施31条”,推动在衡阳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台胞在衡就业、生活提供便利,近日,衡阳市发布通知支持在衡就业台湾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在衡阳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衡阳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与衡阳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对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周春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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