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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 浏阳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09 14:52:4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6日讯(记者 赵志高 通讯员 陈梓娴)6月5日,第54个世界环境日,浏阳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一:何某某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某、欧阳某乙等人(均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某,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期间,何某某、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某(已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某定金8万元。何某某、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李某某参与毒死了其中6株。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欧阳某甲、李某某被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欧阳某甲、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钻孔灌毒致古樟树死亡,属于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并被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保存了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古树保护管理工作。但受利益驱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亟需加大惩治力度。本案即是跨湘赣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均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森林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在修建道路拓宽工程项目中,超出用地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1.2515公顷,并将在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采挖的石料除用于工程建设外,其余石料经拍卖获得款项90360元。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复绿栽植罗汉松树苗1.5443公顷(含涉案非法占用林地补植复绿0.822公顷),且验收合格。经鉴定评估,被告人黄某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道路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19197.6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1096元。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承担上述费用,并在县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复绿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90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30293.6元;黄某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具有关键作用,也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浏阳作为林业大县,是全省重要的森林资源富集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多项指标居全省前列。本案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超出用地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并采挖石料,不仅破坏了大量的农用地资源,也危害了生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补植苗木,恢复部分林地,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并判决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费,既彰显了依法惩处非法占用林地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又通过“刑罚+修复”裁判模式实现附带公益诉讼功能,是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司法实践。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巡回审理本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对引导人民群众践行“两山”理念,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浏阳市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浏阳市某公司出现油类液体渗漏,影响至周边环境。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因厂区东南侧地埋式储油罐地基不稳,容积为8吨的沥青储油罐倾斜下沉,致使其焊接部位出现裂缝,导致罐内200#沥青油泄漏,本次泄漏流出沥青油约1吨。因沥青储油罐位置较高,200#沥青油泄漏后,流入旁边的农灌渠并沿该农灌渠流经下游约1.4km范围,导致周边农灌渠和部分农田土壤中石油烃、部分地表水中石油类超标,对农田土壤、地表水(主要是农田灌溉用水)均造成了环境影响和生态环境损害,该公司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共计1302451.65元(具体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其中含生态修复费用489689.60元。

调解结果

2022年4月25日,浏阳市关口街道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与浏阳市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就生态修复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浏阳市某公司需在2022年7月31日前,对200#沥青油泄漏周边可以进行种植的地方在利用生态学原理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植物移栽或种植,并保证移栽或种植植物全部成活;在当地基层政府及农业、水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受到污染和损毁的农灌渠进行清淤和修复;在当地基层政府、渔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生态修复要求,在永乐桥河段或其他适合投放的水域投放大小为12~15cm的鲢鱼、鳙鱼、草鱼和鳊鱼鱼苗。

2022年5月7日立案,双方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我院依法确认了该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湖南法院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应按照“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鉴定评估、修复方案、赔偿范围、赔偿费用等事项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最高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后,如何进行司法确认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案中,通过依法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后作出司法确认。以司法确认的形式确定案涉公司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可行有效,增强修复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体现出“政府监管+侵权责任+司法保障+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创新,也彰显了法治建设和民生需求的深度融合。

案例四:于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底,被告人于某在未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建房名义采挖建筑用砂(俗称“白砂泥”)出售。在清除山场上表层泥土后,于某将采挖建筑用砂运送至浏阳市某环保砂业公司(已另案处理)销售。直至2020年1月,于某实际共计采挖、销售建筑用砂35235.47吨,非法所得共计1006906元。2022年9月17日,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于某已在现场栽种树木进行复绿,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00000元。浏阳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31日公告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价值进行评定。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于某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6906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可用于本判决的民事部分的赔偿)。赔偿矿产资源损失1006906元;赔偿水土保持费人民币25168.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承担补植复绿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若逾期未履行,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303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1759.5元;承担鉴定费2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浏阳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由于洗沙技术改进及对沙石的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较大的非法采矿类案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亦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对从源头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维护当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张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及《特殊猎捕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枪并携带自己饲养的三条猎犬,通过犬捕和枪击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小麂两只。经浏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科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两只猎获物小麂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三有),评估价值为6000元。2023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GPS项圈定位器1个、钢珠36粒、疑似子弹38粒、疑似枪型物部件4件。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小麂是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加强对小麂等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综合适用《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禁猎区”“ 禁猎期”“禁用工具”等行政规范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立场。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生态保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本案的裁判也向社会传递了“禁猎规定不可违、野生动物不可侵”的明确信号,对增强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教育意义。

案例六:李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在自家责任山采伐杂木,将杂木裁筒后分10车拖运至蔺某某(已另案处理)的木材加工厂内销售,共计销售杂原木材积12.172立方米,卖得树款共计6816元。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换算,杂原木材积为12.172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24.344立方米。2022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816元,缴纳复绿保证金1000元,承诺补植复绿。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复绿保证金、承诺补植复绿等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八百一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自家责任山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依法认定其犯滥伐林木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屏障的坚定决心,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同时,该案在判决时将被告人主动“补植复绿”等情节作为酌情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例七: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多次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收购2只胫刺陆龟、2只幅纹陆龟,出售1只绿鬣蜥,并赠送郭某某3只豹纹守宫壁虎、1只鬃狮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鉴定,被告人周某收购、出售的陆龟、蜥蜴分别为幅纹陆龟、胫刺陆龟、绿鬣蜥,其中幅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胫刺陆龟、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抓获归案并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胫刺陆龟2只、幅纹陆龟1只,并于同年9月30日移交给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经浏阳市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成年,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幅纹陆龟、胫刺陆龟、绿鬣蜥是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不仅直接威胁濒危物种的生存安全,更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和生态平衡。同时,非法收购、出售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以及与人类的密切接触,增加了病原体传播给人类的风险,可能引发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从源头深挖,全面打击收购、运输、出售等各环节,有效遏制黑市交易,本案的裁判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鲜明立场,警示社会公众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交易、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例八: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浏阳河槽门滩河段为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渔具三层刺网在槽门滩水电站水坝下方水域放网捕捞河鱼十余次,将非法捕捞的河鱼一部分直接售卖,另一部分在家熏制成火焙鱼再售卖。2023年9月26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查获其使用禁用的网具27副、橡皮艇3个、橡皮轮胎2个,现场查获火焙鱼33.76千克、河鱼9.2千克。经认定,上述查获的火焙鱼、活鱼价值3542元,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27 副渔具均为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2024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为其缴纳鱼苗修复费用4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鱼苗修复费用等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竭泽而渔”不可取,非法捕捞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捕鱼活动,以确保水生生物种群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三层刺网捕捞野生鱼,情节严重,且破坏了浏阳河鱼类资源的多样性,应当对其行为判处刑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态度、主动缴纳鱼苗修复款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体现了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例九:浏阳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陶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某某系被告单位浏阳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浏阳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他人处回收废品并操作挖机和压型机进行压型处置,并将分拣出的铁皮、油墨桶和机油滤芯等废物合计4吨分别堆放在指定位置。经认定,现场堆放的废矿物油桶、汽车机油滤芯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涉案厂外西北方向5米处土壤石油烃含量、公司厂内压缩机旁土壤石油烃含量以及焚烧处泥污土壤石油烃含量,均已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建设用地石油烃含量管控最高值。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雇请专业机构对含油土壤、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公害化处理。2024年10月31日,被告单位浏阳市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陶某某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浏阳市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陶某某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浏阳市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会严重威胁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鲜明导向,对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案发后,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公害化处置,积极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已赔偿相关费用。该案在判决时将被告人事后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缓刑,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也有助于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环境。

案例十:李某某、刘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在未经山主浏阳市某某组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5次携带油锯到浏阳市某某组山场内砍伐杂树,并加工成原木进行销售。经鉴定,二被告人盗伐的杂原木折算活立木蓄积为23.21立方米。二被告人共获利6147元。

2024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归案后,二被告人各自退缴违法所得,共同赔偿被害人浏阳市某村民小组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分别缴纳复绿保证金 5000元并承诺补植复绿。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复绿保证金承诺补植复绿等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为谋取私利,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盗伐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此案的意义在于警示社会公众要以案为鉴,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来源:新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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