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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幽灵外卖”!外卖平台应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

发布时间:2025-10-17 14:20:53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0月16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为了防止“幽灵外卖”,征求意见稿提出,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应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无堂食”外卖还应加注“无堂食”标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明厨亮灶”的要求。其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上传和页面展示等事项提供技术支持,并留存相关信息。

为了防止“幽灵外卖”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并做好登记。同时,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质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每个月初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变量数据推送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季度末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推送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而在信息公示方面,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而针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首页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

此外,针对异地管辖权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平台提供者进行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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