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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法院判决支持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寿险受益人

发布时间:2025-11-04 16:09:50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投保人万女士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某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中心,用于后续慈善捐赠。该案打破了保险行业长期以来“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惯例,系法院判例首次支持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保险受益人,为保险金对接公益事业提供了法律样本。

不惑之年的万女士于2023年向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约定3年交保费35万元,基本保险金达90余万元,投保初衷是保障家人生活来源。随着家人生活保障日益充足,曾在人生低谷通过志愿活动重拾生活信心的万女士,萌生了将身故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公益想法。考虑到慈善组织直接理赔的实际困难,她于2024年通过某遗嘱库订立遗嘱,明确指定某服务中心作为保单受益人及遗产管理人,由该中心申领保险金后完成捐赠。

然而,万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受益人变更通知函》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受益人应系自然人,某服务中心属于非法人组织,作为受益人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引发利益输送、道德风险等问题。多次沟通无果后,万女士将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万女士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及变更受益人。万女士出于公益目的,欲将身故保险金捐赠中国红十字会,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合法且正当。万女士已通过微信、发送函件方式将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配合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万女士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已完成变更受益人手续。

本案主审法官马娇指出,人寿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金归属的决定权。根据保险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只要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合法正当,且履行了通知程序,保险公司就应配合办理。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受益人身份识别限定问题,法院将通过司法建议推动监管部门完善法人受益人适格性审查标准及违规追责制度,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表示,本案判决精准把握保险法立法精神,从保险受益人理论与立法规定来看,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对于彰显法人受益人资格合法性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任自力指出,保险业界“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所谓惯例以及保险公司有关法人作为受益人偏离初衷且易引发道德风险的抗辩,均系对现行保险法理解的偏差所致。现行法律并未将受益人限定为自然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均可作为受益人。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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