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速普及的背景下,著作权纠纷的审理也面临新的考验。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著作权纠纷中,针对原告虚假陈述、隐瞒涉案作品AI生成事实、意图规避法院独创性审查的行为,依法作出司法处罚。
案件中,原告魏某起诉某公司,称该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络平台上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涉案图片存在明显AI生成痕迹,但魏某声称并不清楚图片生成过程,仅称图片是从上游授权方周某处获得,但提交的照片原图等证据却含有拍摄时间、地点、容量大小等参数。法院随即要求其进一步核实图片来源及创作过程。
第二次开庭时,魏某当庭改变陈述,说涉案图片是与周某线下合作拍摄所得,并详细叙述了所谓的拍摄时间、地点、设备及版权登记等细节。在法官明确提示提供虚假证据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魏某仍坚称自己参与拍摄,否认图片是AI生成。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周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周某到庭后明确表示从未参与涉案图片创作、授权及登记,称魏某提交的授权文件中其签名系伪造,图片“原图”显示的拍摄时间内,周某也并不在拍摄地。
面对周某的陈述与证据,魏某最终申请撤诉,并承认自己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表示涉案图片及相关授权材料都是从案外人处打包购买,对创作过程并不知情,也无法联系上卖方。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魏某构成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表示悔过。
承办法官王彦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创作者、权利主张者须如实披露作品类型,说明是否利用AI生成,这是法院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的前提。针对当事人虚构作品类型,意图规避司法机关对于创作主体、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审查,客观上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情形,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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