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岁末年初,北京进入冬季火灾防控关键时期。全市正在组织火灾隐患排查行动,防患于未然。一旦房屋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损失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呢?听听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怎么说。
提问1:业主不慎殃及邻居,损失谁来承担?
某小区住户从窗户丢出烟头,引燃楼下邻居阳台上的杂物,导致发生火灾。这种直接由业主不当行为引发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首先是引发火灾业主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可见,引发火灾的业主如果存在明显过错,如用火不慎、堆积易燃物、未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等,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引发火灾业主应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邻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整栋楼的公共部位损失等。
其次是物业公司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审查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例如,是否定期巡查并制止业主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物;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包括消火栓、报警系统、排烟设备等在内的小区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物业人员是否及时报警并有效组织初期扑救和疏散。若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或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导致火势扩大或救援延误,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当然,还有其他可能责任方。如果火灾蔓延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标准有关,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可能需承担产品责任或工程质量责任。
提问2:租户引发火灾,房东该不该担责?
某住宅的出租房发生火灾,经调查发现,该租户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多个插线板串联供电的行为,因此不排除火灾是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堆放棉被等可燃杂物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区分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一是租户过错直接引发火灾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租户不当使用电器、疏忽用火等,租户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房屋本身损失、邻居损失等承担首要赔偿责任。
其二是房东提供的房屋及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履行必要的告知、维护义务导致火灾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火灾房屋存在电线老化、燃气管道泄漏等房屋固有缺陷,房东知晓但未及时维修,后因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则房东需承担责任。
其三是房东、租户均存在过错的情形。如果房东知晓租户在屋内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如大量存放易燃品而未加制止,可能因对损害发生存在放任的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责任分担问题,通常房东和租户非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租户因其直接引发火灾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东提供的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房东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告知义务,且以上因素造成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提问3:因电器缺陷烧毁财物,责任如何划分?
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电暖器,使用一周后,该电暖器因内部线路设计缺陷(后经鉴定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发生自燃,火势迅速蔓延,不仅烧毁了自家财物,还造成上下楼邻居的部分装修与物品损失。这种情况下,责任应如何划分?
此类火灾涉及产品责任与侵权过错责任的交叉适用。核心原则是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或先行赔付责任;消费者自身若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其他方的责任。
首先是生产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经鉴定确认火灾是由电暖器自身的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即产品不合格)直接引起的,无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失,均须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对直接使用者的损害,也包括对无辜邻居的损害。
其次是销售方责任。销售方需承担过错推定或先行赔付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三是消费者责任。上述案例中,消费者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产品缺陷的受害者(自家财物受损),也可能因其行为成为对邻居的侵权责任人。其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如果消费者完全按照产品说明书正常使用电暖器,如未覆盖、未在易燃物旁使用、使用合格插座等,且对产品缺陷无法察觉,那么,该消费者对火灾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对邻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本人及邻居的损失应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但如果消费者存在明显不当使用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发生或扩大有因果关系,则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在确定生产者、销售者对邻居的赔偿责任时,可能会因消费者的过错相应地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证明产品本身无缺陷,火灾完全由消费者的重大不当使用引起,则消费者需单独对邻居的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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