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吸引人们将年终奖、过节费等短期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多家银行密集推出了各种特色理财产品。投资者在选购时,因信息不对称、销售不规范、风险提示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法律争议与诉讼纠纷。近期,《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面规范理财投资销售行为,强化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与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所谓“适当性义务”,简单来说是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合适产品推荐给合适投资者的义务。那么,当金融机构出现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时,投资者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财产损失呢?
退休人员李某在某银行的存款到期,客户经理张某向其推介了A信托计划(该产品为稳健型,风险评级R3级,要求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且家庭金融净资产大于300万元)。李某在银行柜台上进行了第一次客户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其为保守型投资者,不符合购买条件。
次日,李某再次来到该银行,在张某的指导下用手机下载安装了某银行掌银App,并通过手机线上进行了第二次风险测评,因其填写的家庭净资产为100万元,结果仍不能购买A信托计划。半个月后,李某在张某的指导下通过掌银App将家庭净资产填写为大于300万元,并签署了合格投资者声明后,于当日购买了50万元A信托计划。
两年后,李某赎回时损失本金5万余元。李某认为,张某向其推介案涉产品时未告知其所购买的为信托产品,有亏本的可能,自己存款有限,一直购买的是保本理财产品;其本人上了年纪,不会操作掌银App,购买过程均是张某代为操作,且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致,不符合案涉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因此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某银行在李某投资损失本金数额3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严禁5类违规行为: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该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当从两方面综合评断:
第一,手机银行属于线上销售渠道,其风险提示义务主要通过手机渠道来履行。李某通过掌银App操作购买案涉产品,购买过程需按网络平台提示进行分步操作、确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产品线上购买流程符合相关规范。案涉产品信托文件均加粗加黑提示案涉产品“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等风险提示内容。李某在以自己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登录掌银后,输入密码、插入验证、点击勾选确认,即视为本人自行操作。
第二,关于李某的风险等级评估,前后两次测评结果不一致,特别是对同一问题回答内容差距巨大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对此进一步核实,进行适当性审查。
法院认为,基于第一次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李某不是案涉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某银行向李某推荐案涉理财产品时,应当就信托产品的风险高于李某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因此法院认定某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前,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客观真实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隐瞒、不夸大,确保测评结果能准确反映自身财务状况与风险底线。在投资操作过程中,应保管好交易账户的密码、验证信息等关键信息,对签署的文件内容仔细查阅、确认无误后再签字,切勿轻易告知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操作、代签文件。投资者作为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因未如实测评、泄露账户信息、委托他人操作、未仔细阅知文件等自身原因导致投资损失,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与经济损失。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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