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卖骑手马某在配送间隙换电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于某去世。由于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5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并非发生于配送途中为由拒赔。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认定骑手更换电池属于配送需要,属于工作期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马某是众包网约配送员,一天早上6点多,马某开始上岗接单,并在接首单时通过手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保险,保障项目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5万元,保险期间自当日6时起至次日1时止。当天9点多,马某在完成上一单配送后,准备前往换电站更换电池,在途中与行人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于某死亡,后交管部门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于某的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法院判决马某赔偿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于某家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马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某家属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限额赔偿25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虽然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保险赔偿的范围是服务场所或往返途中造成的第三者伤害,马某是在更换电池途中发生事故,并非配送某一具体订单往返途中,并非执行配送任务,因此拒绝赔付。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动自行车作为骑手的主要劳动工具,在长时间高强度地使用下,受电池续航能力等限制,骑手对电池进行充电或更换的情况在所难免,在行业内较为普遍。案涉保单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外卖骑手在服务场所或往返途中由于过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马某在发生事故时,虽未处于某一具体配送任务的往返途中,但其更换电池是出于继续开展配送工作的需要,这段路程的时间不应当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此,此次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保单约定的“往返途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定马某对于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作为被保险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于某家属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于某家属支付保险金2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外卖骑手在配送间隙为电动车更换电池,是维持配送服务持续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属于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其行为在时间、空间上与配送任务紧密关联,且根本目的是继续履行配送职责。保险公司将“配送途中”机械限定为“正在执行具体订单的时段”,既忽视了新业态用工的灵活性特点,也可能因未对相关格式条款做明确提示说明而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需针对新业态劳动者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将骑手换电池、等餐等配送的必要准备活动纳入保障范围,避免条款歧义。外卖平台应进一步优化算法,通过技术手段为骑手预留合理的换电、修整时间,并将此类场景纳入投保范围,避免将风险完全转移给骑手。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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