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北京要闻

购买保险后双方离婚,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6-04-09 12:03:21

生活中,夫妻之间互相购买保险的情况非常常见。如果购买保险后双方离婚,保险公司能否以缺乏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呢?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陈兰与张磊原系夫妻,张林是二人之子。陈兰曾在某公司担任搬运工。2019年5月7日,张磊在某保险公司为陈兰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载明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后陈兰与张磊离婚,陈兰辞职转到某邮政公司工作。

2020年3月8日,陈兰在搬运邮政货物时,因意外导致邮寄包裹砸到头部,经120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10日,张林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张林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陈兰身故时已经离婚,和投保人不存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磊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张磊与陈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兰作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张磊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兰的死亡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陈兰保险赔偿金60万元。该60万元属于陈兰的遗产,应由陈兰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应由陈兰之子张林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分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投保具有保险利益。对于双方离婚的情况,应当以合同签订时为标准,确定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仅以离婚为由否定保险利益关系,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