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北京要闻

科普活动“火箭”失控,孩子眼睛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07 12:17:31

在一场亲子科普活动中,孩子发射“气火箭”失控导致他人眼睛受伤,到底谁该担责?近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化解了这起纠纷,直接侵权者及其监护人、活动组织者及场地经营者都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5年3月底,一家公司在农场组织开展答谢客户的户外亲子科普活动,陈女士及孩子小涵、曾女士及孩子小振都受邀参加活动。活动中,老师组织孩子们制作“气火箭”,在测试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振手中的“气火箭”突然失控,正好击中了小涵的左眼眼镜镜片,镜片破碎导致小涵左眼眼皮和眼角膜受伤。就医后,医生从小涵的眼皮中取出十几颗眼镜碎片,还缝了十几针,但小涵的眼角膜却永久损伤。

由于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陈女士以小涵的名义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小振及其母亲曾女士、组织活动的公司及农场共同赔偿。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振作为“气火箭”的操作者,其操作失误是导致小涵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振是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曾女士承担。曾女士作为监护人,在陪同小振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未能有效防止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风险评估、提供安全防护、安排专业指导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农场作为场地经营者,也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未配合组织者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还认为,陈女士作为小涵的监护人,对小涵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同样负有监护职责,应预见潜在风险,并确保孩子处于安全位置。陈女士未能完全尽到看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可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几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曾女士及小振向小涵支付赔偿金1.4万元,被告公司支付赔偿金1.05万元,被告农场支付赔偿金1.05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各被告已向小涵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此案审理法官陈贝介绍,亲子科普活动的组织者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责任,评估活动的安全风险,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活动中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需要专业指导支持的项目,还应配备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对于场地经营者而言,应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安全标准,对潜在的危险点设置警示标志、做好防护措施,同时也应主动提醒并积极配合活动组织者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法官也提醒家长,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孩子加强监管看护和安全警示教育,避免孩子在活动过程中受伤或“误伤”他人。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