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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残疾人劳动关系规避残保金缴纳,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6-05-20 14:24:37

残疾人朱某和老东家因劳动关系纠纷对簿公堂,“我按月领工资,就是正式员工!”“公司当初是为了规避残保金才签了合同,实际没有用工。”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方说的属实,最终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方诉称,公司之所以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仅是为了使用朱某的残疾证,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从而让企业享受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公司则为朱某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朱某实际上并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后公司不再使用残疾人用工名额,便向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朱某非要按“正式员工”标准索赔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能同意,朱某便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朱某坚称,自己于2010年10月入职公司,公司一直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公司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746.38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仅限为办理免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而且,朱某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在公司的出勤记录,公司每月按照应发5400元、实发4400.75元的工资标准向朱某支付工资,后朱某不再定期以现金方式如数返还给公司,公司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与朱某的上述行为系通过弄虚作假,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从而达到公司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朱某获取社会保险的目的,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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