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与父亲搭乘超市扶梯时,将左手食指伸入正常运转的自动扶梯梳齿板断齿处,结果左手食指被绞伤,家长将超市和电梯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通报这起案件,认定家长疏于监管,承担主要责任;自动扶梯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安全监管及应急处理存在疏漏,超市和电梯业主各承担一定责任。
2023年9月,3岁儿童小刘在爸爸的陪同下到超市购物。下午2时许,小刘将左手食指伸入由下往上运转的自动扶梯上端梳齿板一个断齿处,刘父发现后立即将小刘抱离,但其左手食指已被绞伤。当天,小刘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断指,并进行左手食指残端修整缝合术,后又分别进行治疗和复诊。经伤残鉴定,小刘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纠纷诉至法院,刘父要求某科贸公司(案涉电梯所有权人)和某超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涉诉事故发生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超市的扶梯上端梳齿板处有一处断齿,所造成的缝隙远大于正常梳齿之间的距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事发时仅3周岁,在脱离监护状态下自行将手伸入自动扶梯中,独自进行危险性极高的活动,其监护人在离自动扶梯较近的范围内放松对小刘的监护,导致悲剧发生。刘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应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使其远离危险源,免受不必要的伤害,但事发时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某科贸公司系自动扶梯的所有者、管理者,某超市公司系自动扶梯的使用者,虽提供了电梯合格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张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安全提示标志等,但涉诉自动扶梯确存在梳齿板缺损情况,确实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事发时并未见电梯安全管理员在现场,在突发事件的安全监管及应急处理方面尚存在疏漏,故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大小,法院最终判决某科贸公司、某超市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小刘其他诉讼请求。某科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低龄儿童对危险缺乏识别与自护能力,家长务必履行好贴身监护职责,尤其在自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附近,切勿让孩子脱离视线或独自玩耍。对于公共场所及电梯管理者而言,日常维保不能仅停留在“有合格证、有记录”的表面,必须及时修复设备缺损等明显隐患。同时,应在高峰时段配备安全管理员,遇突发情况能第一时间应急处置。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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