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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店不承认卖假酒,法院认定商家举证不足,十倍赔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6-06-18 12:26:21

消费者买酒发现异常,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但商家以假酒并非出自该店为由拒赔。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消费者购买假冒白酒维权案,判决商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最终支持了消费者的主张。

消费者周某在一烟酒店购买了两箱某品牌白酒,之后在饮用过程中发现有杂质。于是,周某起诉要求店家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双方均认可这两箱白酒是假酒。烟酒店也认可周某曾在店里购买白酒,但声称假酒并非该店销售给周某的酒。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从该烟酒店购买两箱涉案品牌白酒的事实。烟酒店虽提供了进货单和出库单,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出售给周某的白酒箱码等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假酒是周某从该烟酒店购买,判决退货退款、支付十倍赔偿。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法官认为,食品消费纠纷案件中,若产品的购买来源存在争议,普通消费者应通过提供购买凭证、服务凭证、转账记录、发票或与卖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购买事实的存在。在消费者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经营者仍否认该产品由其销售的,应通过提供产品的批次、来源证明、销售记录等足以反映特定产品销售信息及情况的证据予以反驳。

此案中,周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自某烟酒店购买涉案品牌白酒的事实。烟酒店虽予以反驳,但其提供的进货单、出库单不能直接反映向周某销售的特定酒水的情况,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封若兮提示,经营者务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核对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杜绝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不掺杂掺假、不违规添加非食用原材料。

同时提醒消费者,日常消费中注意留存转账记录、消费凭证、购物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因酒水等食品消费引发诉讼时,消费者应当积极提交留存的购物票据、转账及沟通记录等证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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