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女士通过单位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后被确诊为肺癌,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曾女士投保时未告知有肺部结节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海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曾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
曾女士诉称,2023年4月,工作单位为其投保被告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同年6月,曾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病理显示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曾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曾女士在2021年4月就确诊为右肺上叶磨玻璃小结节,2021年10月再次确诊,2023年6月复查,该结节有增大。而在投保时,曾女士在告知声明书中对是否患病并被建议继续检查治疗一栏勾选为无,属于带病投保,因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女士虽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被诊断为右肺上叶磨玻璃小结节,但未被医师建议做进一步检查、治疗,只是要求定期复查,所以保险公司仅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曾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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