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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网络测评背后藏着流量套路,不能信!

发布时间:2026-07-14 18:44:57

直播、短视频、图文种草盛行的当下,网络测评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但行业内只评不测、恶意拉踩竞品等乱象,不仅误导消费者,也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统一测试标准、明确披露义务、细化违规处置要求,为测评类自媒体划定了全流程合规边界。

“捧一踩一”式测评误导消费者

《规范》对网络测评活动作出清晰界定,即测评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功能、性价比等进行评价,并在互联网上以图文、视频、直播等形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的行为。

“网络测评是互联网消费催生的新兴事物,但部分测评博主、测评机构为了商业利益或博取流量热度,采用不科学、不规范的实验方法,通过刻意抬高自家合作商品、恶意贬低同类竞品的方式,以‘捧一踩一’的测评模式误导消费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此类行为可能同时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知情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背离了网络测评的初衷,被《规范》明令禁止。

《规范》明确规定,从事网络测评活动,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不得断章取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信息,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声誉,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不实描述或者恶意诋毁。

从法律层面来看,此类“捧一踩一”的违规测评行为,明确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任何扰乱网络测评行业正常竞争秩序、破坏竞争环境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商养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在流量变现、商业盈利的驱动下,不少测评博主的运营模式逐渐偏离。测评账号的日常运营、内容产出高度依赖品牌赞助、带货佣金等商业收入,测评的中立、公正性被商业利益深度绑定,逐步演变为以测评引流、以带货盈利的商业化变现模式,“以商养测”成为行业常见业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指出,针对这一行业乱象,《规范》作出明确合规约束,重点整治“商测不分、隐形带货”问题。《规范》要求,从事测评活动,接受第三方委托、赞助或者与测评样本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网络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测评内容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杜绝隐形营销误导消费者。

相较于纯体验分享,兼营带货业务的测评博主、自媒体账号在互联网平台上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严格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全面、真实、客观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尤其在对同业竞品进行对比测评、评价分析时,更应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须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网络黑嘴”为博流量恶意侵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等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产品测评作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有时也会被部分“网络黑嘴”恶意利用,成为诋毁市场主体、博取流量的工具。

法官介绍,判断网络测评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根据以下条件综合认定:一是侵权人在自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文字、视频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二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三是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为规范网络舆论监督、厘清合法评价与恶意侵权的边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了免责与例外情形,即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形需承担侵权责任:一是捏造、歪曲事实;二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同时,法律进一步细化了“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六大认定标准:一是信息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是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是内容的时限性;四是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是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是行为人的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各类网络测评主体,要求网络测评言论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发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

《规范》规定,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感知、观察、体验等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并在信息展示过程中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或者“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等字样,明确区分主观评价与客观实测结论。网络测评活动从业者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对已发布的虚假、失实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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