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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招商引资

发布时间:2012-10-31 14:03:45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客商到虞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虞城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国家不禁止的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等各类项目。外商投资超过项目投资额25%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

  二、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审批权限在我县的,免收立项咨询服务费、环境影响评估费,验资费、资产评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40%计收;审批权限不在我县的,由县招商局代为向上级政府部门办理注册审批手续,提供全过程服务。

  三、县外客商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土地“五通一平”(水、电、路、电话、有线电视通,土地平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每亩6万元,其它用地根据所建项目性质和土地位置具体协商地价。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签约时首期付50%,其余两年内付清。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的,优惠10%;经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优惠20%;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项目建设完工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县政府向投资者返还5亩土地的出让金,投资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县政府则以相应方式返还5亩土地的出让金。

  四、投资项目用地可依法采用租赁或入股等方式,具体细节可另行商定。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免三减三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县外国内客商,参照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由财政给予创收奖励。

  六、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的办法(除另有规定者外);经批准可以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

  七、省级以上科委(含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及能充分利用当地农副产品资源搞深加工,起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所得税减免其满后,所得税继续减半征收三年,产品出口的实行增值税零税率;高等院校独资独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财税[1994]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所得税。

  八、外来投资企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以及增值税地方留部分,3年内由财政按缴纳额的50%补助或奖励。

  九、县外客商在我县注册企业,生产经营不在我县的企业上交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80%奖励该企业。

  十、投资者投资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县的项目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十一、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本人、配偶及子女免费输入户手续,子女入学、就业等给予优先安排;个人所得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全额返还。

  十二、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提取利润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十三、外来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四、外来投资企业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计收,新增用电贴费按现行标准免收50%,剩余部分可分期收取。

  十五、外地客商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县内企业以固定资产出资可按实际评估价值优惠10-15%作价入股;外地客商购买、兼并县内企业的,县内企业可按实际评估价值优惠15-25%出让。

  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到我县投资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公开合法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十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行施工、断水断电、封门堵路,对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刁难和扰乱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的行为,一旦发现,由公安部门按照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迅速处理,如果上述不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由县政府先行全额补偿。

  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部门确需检查时,必须向县政府提出检查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检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县政府举报。

  十九、县政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对外来投资者,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企业建设实行全方位服务,企业开工投产后实行经常化服务。对外来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环境实行领导责任制,即: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一位正县级领导干部负责;投资在1500-3000万元的,由一位副县级领导负责;投资在500-1500万元的,由一位正科级干部负责。

  二十、凡本政策未涉及到的国家、省、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全部有效。

  二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虞城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商丘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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