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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招商引资

发布时间:2012-10-31 14:01:32

  优惠办法 

  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道睢阳区投资置业,促进商丘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土地使用

  1、投资者可依法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外汇投资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不含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有关税费)按比例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支持30%;1000-5000万元的支持50%;超过5000万元的全额支持。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

  3、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不含按规定缴纳的土地有关税费)给予全额支持。

  4、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

  5、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

  6、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

  7,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8、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以及对我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9、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10、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免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11、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费,对连续3年按时申报年检材料且守法经营的企业,年检时可免予实质性审查。

  12、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对水资源费、人防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征收再由财政全额支持。

  13、投资兴办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由受益参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14、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人防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15、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连片开发且建筑面在10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开发、城中河道改造开发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费。对水资源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征收再由财政支持50%。

  16、企业税收实行财政分享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分享比例分别兑现。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

  17、凡属我区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非限制类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备案制;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

  18、申请人申办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前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同意筹建的意见,申请人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意见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筹建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对符合筹建登记条件的,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筹建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符合登记条件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19、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区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定期检查企业负担情况,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罚款、收费、摊派,不经政府批准严禁任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处罚。对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联合检查、多家认可”,严禁本系统内两个单位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对重复检查罚款和收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副职和部门一把手的责任。

  本办法由商丘市睢阳区招商局负责协调落实

商丘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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