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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台商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6 16:53:51

  为鼓励台商来商丘投资兴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本着对台商投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台湾同胞在商丘台商工业园内投资使用本办法。

  2、台商在商丘台商工业园内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商丘市现行有关外来投资的所有优惠政策。

  3、工业用地出让50年。

  4、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投资不低于8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万元以上的全额支持,用于该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5、投资兴办1亿元以上的工业和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6、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7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前3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4年减半支持。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减半支持。

  7、入驻工业园项目,工商注册及工本费、土地登记费等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受益财政全额给予补贴。

  8、对于平均每亩固定投资不低于8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台商工业园可出资定向为企业设计、建设厂房。

  9、非有法定依据并经法定程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不得要求企业接受各种形式的参观和其他接待活动,保障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10、工业园对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企业在提交相应资料后,由工业园管委会代办企业规划、报建、工商注册等生产前应办的相关手续。

  11、台商在商丘市区其它工业园区投资,享受本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1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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