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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诉法修正案重要亮点

发布时间:2013-07-16 08:28:56

  【长江网讯】  2012年民诉法修正案重要亮点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诉法修改从2010年起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将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社会民众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新民诉法的实施迫在眉睫,广大台商有必要预先认识民诉法修改带来的重大影响,充分了解此次民诉法修改重要内容,并在日常经营、生活中正确合理运用。本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呈现以下亮点:

  一、公益诉讼写入法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必将风起云涌,而其影响也远不限于诉讼方面。比如遇到类似蓬莱漏油事件、毒胶囊事件等,将可能出现社会公益组织诉讼追责的行为。

  二、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此次民诉法修改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并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恐怕还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

  三、恶意诉讼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责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是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程序谋取不当利益。恶意诉讼既严重损害了无辜者的利益,又破坏社会诚信,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给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很大冲击。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规,对恶意诉讼者来说是一记重拳。

  四、 逾期举证或将罚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打过官司的当事人都知道,如果提出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整个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将有不利影响。根据本次修正案,如果逾期提供证据,法院首先要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要相应处理。

  五、避免执行通知“通风报信”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难”一向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老大难问题。恶意诉讼逃避执行、假离婚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着不见……实践中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花样层出不穷。修改前民诉法有“执行通知”的规定,即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通知制度的设置本来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一个时间段和机会。但现实中很多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恰恰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此次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专门增加规定,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对逃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并提高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六、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更加规范、说理更加透彻,提高总体质量。同时也更加方便群众诉讼,促进审判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七、 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全方位“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都是不利的。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往前迈了一步。

  八、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法律上增加的证据种类,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也就是说,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成为呈堂证据。

  此外,新修改的民诉法还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等等。这些新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对于促进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转自:武汉台商服务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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