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新商标法 台商避开四地雷

发布时间:2014-08-12 10:09:30

  中国大陆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正式实施,1993年及2001年曾先后二次修改,唯因经济环境变动较大,现行商标法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故自2003年起正式启动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2012年12月大陆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送出商标法修正草案,请求审议。商标法修正草案历经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于2013年8月30日决议修正通过。

  中国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法研拟修改时,原采用较大幅度的修法思路,因此以商标法「修订」方案提交国务院,国务院又以安定为宜改用「修正」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孰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又将国务院的商标法修正草案大幅度加以修改,因此,台商对中国大陆新商标法应予关注,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次商标法修正,影响台商权益较大的有: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修正前法定赔偿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国务院修正草案提高到人民币100万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审修正时提高到人民币200万元,但在最后审议表决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人民币300万元。

  二、「驰名商标」字样禁止宣传广告:由于「驰名商标」被误认为是荣誉的称号,企业又盲目追求认定,因此新商标法强调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新商标法虽增加此一规定,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一项事实,要如何禁止当事人正当的表述,又如何界定广告与非广告,必须观察将来的执法标准。

  三、重新架构异议制度:修正前商标法规定,商标审定的三个月期间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在实务上常发生别有用心的人,在初审公告期间任意提出异议,再利用复审及诉讼程序来阻挠他人获取商标注册证,而这一干扰程序至少要4~6年才能结案。

  因此,新商标法为消除恶意异议现象,商标法修正为,在初审公告期间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出异议,而且经商标局审查认为异议无理由而不成立的,异议人不得提出异议复审及诉讼,由商标局直接发给商标注册证。

  四、禁止抢注他人先使用的商标:修正前商标法对于台商在大陆未使用的商标或无法举证为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抢注人非属于代理人、代表人,虽明知其为恶意抢注,但在实务上仍难构成撤销的理由。

  新商标法规定,只要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它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此一新的规定,有助于台商在大陆商标权的争取。

  新商标法修正也增加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的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在先权利存在争议时可以中止审理的规定,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这些新修正内容,对商标权益的保障将有很深的影响,台商不得不重视。

  武汉台办供稿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