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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下放

发布时间:2014-08-12 10:08:42

  税务总局1月12日发布2014年第一个公告,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属于地方税种。2006年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七种情况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这是税务总局2014年的第一个公告。公告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武汉台办供稿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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