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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闲置土地将恢复征收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4-08-12 10:09: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施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颁布之初,为减轻部分老国有企业因占地较多、开发利用难度大带来的税收负担,1989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政策,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操作上,主要是由国土部门对土地是否开发利用加以认定,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

  武汉台办供稿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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