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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16 08:20:18

  【长江网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激励对象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在武昌的企业。对本实施细则没有涉及或超出本实施细则范围的相关事宜,视企业规模和对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商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激励政策,一般为设立奖励、财政贡献奖励、房屋补贴、资金扶持等。

  第二章  金融、总部企业激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总部经济和金融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登记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按下列标准奖励:

  1、对入驻武昌的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省级银行、上市公司总部补贴200万元开办费;对入驻武昌的省级保险公司、证券机构补贴50万元开办费。

  2、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和省级银行,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800万元。

  3、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和省级总部企业及省级保险、证券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

  4、对新引进具有集中结算职能、且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100万元。

  第五条  新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含已入驻,其税收关系原不在武昌区而后转入的),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连续两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新设立、新迁入的上市公司总部以及市级以上具有集中结算职能的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业企业总部,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武昌区购买写字楼用于办公的,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两年期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

  第七条  对新设立从事期货、股权、票据、产权、排污交易等独立核算的金融市场企业,按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并从企业开办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八条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九条  对新入驻我区省级金融机构、总部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当于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上职位),由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交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第三章  企业上市激励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补贴:

  1、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

  2、对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3、对新上市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300万元。

  第四章  中介服务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2011年6月1日以后设立的中介服务企业,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给予奖励。

  1、对新设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写字楼用于办公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购、建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第一年的70%、后两年的40%,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房款总额。租赁写字楼用于办公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2、对新设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和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以及为我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五章  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和特色街区、旅游景区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开发建设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的企业,从酒店经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酒店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开办的单场(店)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知名百货品牌商场和新开办的单场(店)营业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知名餐饮、娱乐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开发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A级标准以上写字楼的企业,采取租赁方式经营的,5年内每年按写字楼租金收入所形成的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以上累计最高额为5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大企业自建写字楼、开发建设特色街区、旅游景区。对落户武昌的省级金融企业和总部型企业在我区自建规模在三万平方米以上办公大楼;对企业在武昌开发建设经政府认定的特色街区、旅游景区项目,均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章  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支持:

  1、担保贷款。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武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加大担保贷款专项经费投入,重点支持200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同时,引入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承办额度在200―2000万之间大额担保贷款项目。

  2、投资参股。对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利用区级专项资金和引入社会风险投资机构,采取风险投资阶段性持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快速成长壮大。区级专项资金投入单家企业的支持额度视企业成长性和投资规模采取一事一议。

  3、贷款贴息。对企业涉及高技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电子信息技术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其它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性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年度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年度最高贴息补助总额30万元。

  4、担保奖励。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不超过200万元融资担保的,按担保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产业化项目资助:

  1、创新项目。对企业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影响的,国内领先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 30万元。

  2、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对企业申报成功的国家、省、市各类科技产业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20万元。

  3、产业(企业)联盟建设项目。支持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重点领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的产业技术联盟建设。重点开展技术研究和交流合作。在其初创阶段给予资助,一次性支持20万元。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对引进的国际领先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最高资助10万元。

  4、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孵化器不超过其自身年度平台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5、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项目,得到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在武昌区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合作单位最高20万元的支持;实现成果转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园区的建设和入驻上述园区的企业给予支持,

  1、对新建产业园区,采取“一园一议”的方式,给予园区创办机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对将产业(开发)用地用于建设科技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园区且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税收关系全部落户武昌的企业,从园区建成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园区内企业(新设立或区外新转入)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第三至第五年按园区内企业(新设立或区外新转入)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3、对租用经营用房创办科技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园区的企业,连续三年按园区内企业(新设立或区外新转入)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30%―50%给予奖励。

  4、对在科技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企业,用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40%,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购房款总额。

  5、对在科技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园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科技企业,连续两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房屋面积在1000m2以下的,按10―13元/ m2/月进行补贴,1000―2000 m2的按8―10元/ m2/月进行补贴;第二年房屋面积在1000m2以下的,按8―10元/ m2/月进行补贴,1000―2000 m2的按6―8元/ m2/月进行补贴。

  第十九条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从事新闻出版、影视传媒、动漫游戏、文化艺术、研发设计、咨询策划、软件开发等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连续两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从事新闻出版、影视传媒、动漫游戏、文化艺术、研发设计、咨询策划、软件开发等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在武昌区购买写字楼用于办公的,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两年期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

  第二十一条  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转入或新注册在我区的,连续三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第七章  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省级金融机构和总部型企业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金融监管部门、社会机构、单位和个人,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招商补贴奖励,最高补贴奖励金额为100万元。 

  第八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给予的奖励,涉及购、建、租办公用房补助和财政贡献奖励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企业选择较优惠的一项实行。

  第二十四条  享受激励政策实行企业申请制,由企业向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初开始至四月底截止,九月底前区财政审核完毕并兑现到位。企业入驻未满一年的,移至下一年申请,享受时间仍从入驻注册登记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和向企业提供享受、兑现激励政策申请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名目及相应资料清单。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调研,并形成激励建议。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和部门激励建议进行核实,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政策激励资格;若激励政策已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得政策激励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履行相关财务程序;若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应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和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对完成拨款程序的政策激励项目要做好归档保管工作,项目登记和分类统计资料要按规定报区审计局。

  第三十条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激励政策的审查、核实、兑现等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是指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区级财政实际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武昌政字【2008】28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武昌政字【2009】15号)同时废止。

  转自:武汉台商服务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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