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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实施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3-07-16 08:18:47

  【长江网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关于加大和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扶持企业发展,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激励对象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在洪山的企业。对本实施细则没有涉及或超出本实施细则范围的相关事宜,视企业规模和对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商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激励政策,一般为设立奖励、财政贡献奖励、房屋补贴、资金扶持等。

  第二章 先进制造业、物流企业激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入驻工业示范园区,在区级科技研发资金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扶持。

  1、对入驻我区的国际国内500强企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对在示范园区新设或者由其它地区迁入我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其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支持或奖励。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在享受财政贡献奖励基础上冲减。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3、对新入驻园区工业项目中的生产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并经认定为现代物流业的项目。对采用自主研发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识别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列入政府科技经费和技术项目计划,视其企业成长性和投资规模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金融、总部企业激励政策

  第六条 鼓励总部经济和金融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登记的总部型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按下列标准奖励:

  1、对入驻洪山区的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省级银行、上市公司总部补贴200万元开办费;对入驻洪山区的省级保险公司、证券机构补贴100万元开办费。

  2、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和省级银行,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

  3、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和省级总部企业及省级保险、证券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为800万元。

  4、对新引进具有集中结算职能、且当年对区级年度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企业,5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为120万元。

  第七条 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达50万元以上的新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年度增长比率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同时,按第一年度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新入驻我区省级金融机构、总部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区纳税二年以上,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交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第九条 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汉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的同步转移;新引进总部员工的未成年子女入学入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第四章 新引进的企业上市激励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上市,凡纳税关系在我区的后备企业上市实行分阶段补贴:

  1、对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2、对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3、对上市成功后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4、对新上市企业,二次融资在5亿元以上并在我区续建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五章 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和特色街区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开发建设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的企业,且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从酒店开业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酒店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额为6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开办的商场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且实行集中收银、纳税关系在洪山区的知名商业企业和新开办的商场营业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知名餐饮、娱乐企业等商业企业,经认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为3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开发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甲级写字楼的企业,其所入驻的企业全部在我区登记注册且入驻率达到90%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发建设特色街区。对在特色街区新开发的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定位的、纳税关系在洪山区的商业卖场、街区以及新开发的办公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采取租赁经营的写字楼,经认定,可3年内按项目所形成的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开发企业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辖区单位拿出自有土地从事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开发,对提供土地从事现代服务业开发单位的负责人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 

  第六章 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区校合作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力度,对高技术、高成长、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利用区科技研发资金和引入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对其阶段性持股。区科技研发资金持股的支持额度视企业成长性和投资规模采取一事一议。

  2、重点支持涉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性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贴息总额30万元。

  3、对在洪山区注册的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按企业所形成的区级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金额为500万元。

  4、对在洪山区注册的且获国家级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项目资金的匹配支持。

  5、鼓励企业与辖区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得到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在洪山区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经认定给予合作单位最高20万元的支持;实现成果转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经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30万元。

  6、大力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

  (1)、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补助。

  (2)、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建和扩建的孵化器,其当年新增孵化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孵化器奖励数额按每年在孵企业当年所纳各税中区级留存总额扣除税收成本后的50%确定。

  第十七条创意企业激励政策如:购租房补贴、所得税、技术转让税费等按《洪山区关于实施促进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奖励对象:在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国内500强、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省级金融机构和总部型企业、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及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文化创意项目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社会机构、单位和个人(专事从事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奖励标准:

  按照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1.2‰给予一次性招商补贴奖励,最高补贴奖励金额为120万元。 

  第八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奖励,企业选择较优惠的一项实行。

  第二十条 享受激励政策实行企业申请制,由企业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入驻未满一年的,移至下一年申请,享受时间仍从入驻注册登记日算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和向企业提供享受、兑现激励政策申请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名目及相应资料清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由项目所在的街道、乡及园区初审,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进行评审,并拟定奖励建议。区财税部门负责对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进行联合会审,报区政府逐级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政策激励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政策激励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履行相关财务程序;若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变更等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应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相应职能管理部门对完成拨款程序的政策激励项目要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激励政策的审查、核实、兑现等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是指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区级财政实际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市洪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洪政〔2008〕37号)废止。

  转自:武汉台商服务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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