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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7-16 08:13:51

  【长江网讯】  为了吸引更多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企业集聚汉阳,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特制定汉阳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奖励办法。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部分职能的总部经济企业及其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所称楼宇经济,是指在商务楼宇内从事贸易、投资、科研、咨询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凡在我区新注册,上缴税收额度达到一定标准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企业,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一、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一)对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自企业产生税收起3个年度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个年度奖励70%,第二个年度奖励60%,第三个年度奖励50%。

  (二)对在我区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土地价格方面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额度和方式根据企业的预期贡献和土地市场行情,一事一议。与税收奖励政策有重叠的,原则上不累加享受扶持政策。

  (三)对在我区购置写字楼用于办公的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按5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自注册当年起3个年度内,每年到位1/3。

  (四)对租赁写字楼办公的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当年起3个年度内,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所租写字楼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五)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区注册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其支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楼宇经济扶持政策

  (一)对新开发建设商务楼宇项目的企业,在土地价格方面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额度和方式根据项目的预期贡献和土地市场行情,楼宇的规模、档次,一事一议。

  (二)对商务楼宇运营商,每年按楼宇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5%给予奖励。

  (三)对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楼宇经济企业,自企业产生税收起3个年度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实际所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一个年度奖励70%,第二个年度奖励60%,第三个年度奖励50%。

  (四)对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租赁写字楼办公的楼宇经济企业,自注册当年起3个年度内,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所租写字楼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三、人才、科技及其他方面扶持政策

  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楼宇经济企业,可享受有关专项政策。

  (一)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符合“汉阳英才计划”领军型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技能人才标准的,可享受创业扶持资金、融资支持、生活补贴、住房补贴、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人才奖励标准的,我区积极申报和争取扶持。

  (二)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当于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实际所得的100%予以奖励。

  (三)对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根据企业需要,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其银行贷款第一年度的利息按30%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达到科技型企业标准的,经认定可同时享受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四)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购地、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贷款贴息、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及有关配套建设等。

  (五)如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政策,当享受这些政策和本办法属同类政策时,采取从优原则。

  (六)对企业开辟注册登记、项目审批等手续的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全程代理。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四、对招商中介机构和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企业或年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楼宇经济企业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企业第一年上缴税收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购买土地自建办公楼的总部经济企业或新开发建设商务楼宇项目的企业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介机构和中介人享受以上两项奖励政策,总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汉阳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自:武汉台商服务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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