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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27 14:29:06

  梅政发【2011】15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引导、构建全民招商的大格局,推动黄梅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黄梅县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重点奖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在黄梅县境内投资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黄梅县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实施和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设在黄梅县招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符合项目准入条件(见《黄梅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从县域外引进的在黄梅县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省市和国家争取的各类项目和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系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自然人。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第五条 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资单位、一名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

  第六条 奖励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奖励三个程序进行。申报阶段即项目签约前,由第一引资人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由企业投资方及引资单位盖章确认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备案;审核阶段即县招商引资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审核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到资等情况确定引资单位和第一引资人的奖金金额,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奖励阶段即分别设开工奖、投产奖、税收奖三个奖项,依次核发奖金。奖金发放单位在发放奖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集中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第七条  落户在园区项目的奖金总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比例的3‰;落户在乡镇集中区项目的奖金总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比例的2‰,其中租赁国有存量用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1‰奖励;落户在园区或乡镇集中区以外项目的奖金总额为项目固定投资实际到资比例的1‰。项目奖励的起点为固定到资3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奖金的发放。进入园区的项目,项目开工时颁发开工奖,按项目预付土地款的1‰奖给引资单位和第一引荐人;项目投产时颁发投产奖,按项目实际固定到资与协议资金比例颁奖,其中固定到资与协议资金比例不到50%的按0.5‰比例发放,达到50%以上的奖1‰,达到100%的奖1.5‰;项目缴纳税收后颁发税收奖,根据项目固定到资比例和项目实缴税收额情况,按固定到资总额拨付余下奖金。落户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和其他地方的项目,比照园区项目比例执行。三项奖金的全部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奖金总额不超过项目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和第七条总奖金比例。

  第九条 引荐人奖励资金的分配。奖金的50%奖给第一引荐人,剩余部分作为其他参与引荐落户的有功人员奖金和单位招商引资经费补贴。

  第十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奖励外,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单位,个人在年度考核中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在评先、晋级、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社会自然人,在政治上给荣誉,在经济上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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