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罗发[2007]7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成立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罗办文[2008]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在我县境内投资且符合并享受罗发[2007]7号文件优惠政策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下同)。此类项目在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前,均应通过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其它项目不参加评审,其相关手续由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权限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评审的依据是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园区发展规划;
(四)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
(六)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是否达到落户经济开发区需要达到的投资强度和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投资人在项目评审前,应自行或委托招商引资服务单位与县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招商、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就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沟通、衔接,取得初步认可后,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项目资金等筹措情况;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四条 落户开发区的企业,项目申请报告送交开发区管委会,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户开发区外的企业,项目申请报告送交县招商局,项目评审由县招商局负责组织。
第五条 项目评审会召开前,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招商局应将需评审的项目申请报告分送评委会全体成员和应邀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到会人员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评委会要求,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需要到现场勘测的应及时到现场勘测,需要与投资方进一步沟通、衔接的应及时沟通、衔接。
第六条 评审会召开前,会议组织单位应就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准备工作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
第七条 评审会由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提出评审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投资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到会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四)投资人或咨询设计单位回答相关问题;
(五)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第八条 凡通过评审会评审的项目,评委会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准予落户,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县招商局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招商引资项目予以确认;评审意见分送投资人和相关部门,作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凡通过评审准予落户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在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不予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独立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和县招商局在收到投资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两周内组织评审,并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会议时间、内容和相关材料及时准确通知和送达相关单位及与会人员。评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并发表意见,对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同同意,并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责任。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组织者应指派专人作出详细记录,收集相关资料,起草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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