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发[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市内外客商在武穴投资兴业,促进武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武穴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落户市级三大园区(武穴经济开发区、田镇工业新区、火车站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加工项目)。带动性较强的生态农业、旅游开发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在武穴市注册为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四条 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支持
第五条 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按分税制的市级净留成部分按照前两年每年50%,企业所得税的市级净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每年100%、后两年每年50%,耕地占用税按照70%的计算比例由市财政通过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科技创新渠道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过2亿元,或年实现税收过1000万元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第七条 金融部门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规费及服务
第八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服务代理制。首先由引资单位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明确引资人及相关事项后,由引资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全程代理服务”。
第九条 对进入园区项目实行涉企审批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制;中介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下限的20%收取。
第十条 对进入园区的项目实行市领导包保服务制,由一名市领导挂帅,一个部门牵头,一套专班跟踪服务。企业需要办理的事项,由服务专班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企业围墙内的建设工程等由投资者自主负责,围墙外的办证、缴费等事项,由包保项目的市级领导负责协调,专班人员帮助企业办理到位。
第五章 供地及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进入市办工业园区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执行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征地价款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收支结算。
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改变用途。否则,市政府有权处置,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所征土地闲置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含开发未达到约定投资的25%以上)的,要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含开发未达到约定投资的25%以上),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对进入田镇工业新区和火车站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奖励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对单个项目奖励配套建设资金的最高限额为每亩5.6万元。
对进入武穴经济开发区和镇处工业集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奖励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对单个项目奖励配套建设资金的最高限额为每亩3.6万元。
第十四条 园区内医药、化工企业的建设容积率要达到0.7以上,其他项目的容积率达到1.0以上,建筑系数达到60%以上。对入园项目加强监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处置,直到退出,发展新的项目;签订合同6个月既没有注入资金、又没有实质性前期工作进展的项目,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对落户市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园区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路、气、通信、电视等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不包括供电专线),围墙内由企业负责。各镇处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由各集中区负责落实到位。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十六条 落户市级三大工业园区和镇处工业集中区的项目,从竣工投产之日起给予园区和集中区所在镇处5年的培育期。落户市级园区的项目其入库税收的市级净留成部分由市政府与园区所在镇处六四分成,市政府得60%,园区所在镇处得40%。对符合规划、落户镇处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入库税收市级净留成部分,由市政府与镇处二八分成,市政府得20%,镇处得80%。鼓励非园区镇处引进项目落户市级园区,招商任务全额计算到引进镇处,税收按70%的比例计算到引进镇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落户各镇处工业集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比照落户市级园区享受规定的政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所发相关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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