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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须知

发布时间:2013-12-27 14:41:13

  来源:公安部

  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的条件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第1-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 

  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来大陆证件签注申请的受理机关

  1、台湾居民从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

  2、台湾居民从外国来大陆的,可以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

  3、台湾居民事先未在境外办妥有效证件及签注而来大陆的,可以向授权的上海、福州、厦门、海口、三亚、沈阳、大连、成都、广州、青岛、武汉、北京、南京、重庆、杭州、桂林、深圳、长沙、西安、昆明、天津、宁波、济南等23个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证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本条第1-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应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其父母的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补换发的条件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可以向授权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福建、浙江、江苏、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换发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补发、换发的条件:

  1、台胞证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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