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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5-04-29 15:58:25

  一、办事项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 

  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三、条件 

  1、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 

  2、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3、申请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 

  四、受理范围 

  拟在武汉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省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除外)中短期执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申请短期执业注册。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受理窗口递交以下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复印): 

  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目的;2具体项目;3 地点;4 时间;5责任的承担); 

  9、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提交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从事医学美容医师还需提供下面证明材料: 

  1、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受理 

  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窗口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受理后,武汉市卫生局指定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料审核。 

  (四)审批 

  符合市卫生局核发《港澳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者《台湾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六、办理机构/部门 

  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 

  七、受理地点及咨询 

  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办理处窗口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路1号    电话:027-82839519 82835209 

  乘车路线:先乘车到一元路站或粤汉码头站,再步行至一元路一号。 

  一元路站(1、7、24、402、520、526、548、559、581、588、598、601、608、707、711、727、801、电7、电2) 

  粤汉码头站(30、68、212、502、523、527、603、606、721、708)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限 

  当日办理 

  九、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十、投诉电话:027-82770126(武汉市卫生局值班电话)

  详情请看:http://www.whtsw.org/bszn/201504/t2638465.htm

武汉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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