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支持鼓励重点引进企业总部、品牌企业、重大投资等项目,重点建设商务楼宇、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市等载体,重点培育金融保险、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商贸、旅游、健康服务等生活性现代服务业。
一、招商引资奖
引进品牌企业
1) 凡新引进一家五星级(含)以上酒店,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20万元。
2) 凡新引进一家一级(含)以上总承包资质建安企业,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20万元。
3) 凡新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型工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25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50万元。
4) 凡新引进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现代商贸、旅游、健康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含)以上,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
二、投资建设奖
1. 商务楼宇建设
1) 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3万㎡(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或总建筑面积5万㎡(含)以上且商务面积达到3万㎡(含)以上的综合性楼宇,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商务使用面积分别按30元/㎡、50元/㎡,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2) 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含)以上的纯商业楼宇,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使用面积按20元/㎡,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3) 对建筑面积1万㎡(含)以上的原有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提质,改造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改造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按照商务使用面积30元/㎡,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2. 城市综合体建设
商业、商务总面积10万㎡(含)以上的新建城市综合体,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商业使用面积按20元/㎡,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商务使用面积按10万㎡(含)以内、10万㎡-30万㎡(含)、30万㎡以上分段进行计算,一次性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元/㎡、60元/㎡、70元/㎡的奖励。
3. 特色商业街市建设
凡经申报备案,新建、改建长度200米(含)以上,且营业面积3万㎡(含)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历史文化街、古玩艺术街、电子产品街、书刊音像街等,不含专业市场、商场),建设、改造投入(不含购地费)5000万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元/㎡的奖励。
4. 品牌市场建设
对新建或整体改造提质建筑面积5万㎡(含)以上的市场,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建设或改造资金投入(不含购地费)1亿元(含)以上,且经营管理规范,配套设施完善,经营户入驻率8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50万元奖励。
5. 工业标准厂房建设
凡一次性投资开发1万㎡(含)以上,三层(含)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含)以上的标准厂房(不含自建自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按其用于生产厂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元/㎡的奖励。
6. 标准仓库建设
凡新建3万㎡(含)以上,三层(含)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含)以上的标准仓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当年,按用于仓储使用的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元/㎡的奖励。
7. 旅游景区建设
凡来我区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文化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文化景点等)的企业,旅游景区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5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15000万元、15000万元(含)以上,景区开业经营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8. 文体设施建设
对社会投资建设群众文化、体育、艺术、图书、博物、演艺等文体场所设施的,实际投资额(主要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及相关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不含购地费、人力资本投入等经营成本)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开放经营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
9. 固定资产投资
凡落户我区的新办工业企业或新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0. 技术改造
区内工业企业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采用新技术(含信息化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产品品质档次或实现产品换代升级,实施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年度销售产值与实缴税额同步增长20%(含)以上,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1. 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区内企业建立独立电子交易平台(如支付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第三方物流平台、智能仓储配送平台、集中展示平台等)并投入使用,实际投资额(不含人力资本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50万元奖励。
三、发展贡献奖
1. 总部经济
1) 制造业
凡新入驻我区的制造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25万元奖励。
2) 金融业
传统金融机构
凡新入驻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等,下同),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1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8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8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1500万元(含)以上的传统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75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1200万元(含)以上的传统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60万元奖励。
新型金融机构
凡新入驻我区的新型金融机构,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5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4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4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8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4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6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3) 现代商业服务业
凡新入驻我区的现代商业服务业企业,自注册入驻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6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商业服务业企业中国总部,当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4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商业服务业企业区域性总部,当年度给予20万元奖励。
2. 现代商贸业
1) 品牌商场
凡经营管理规范,营业面积5000㎡(含)以上的新开业品牌零售商场(超市),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商场,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2) 星级酒店
凡经营管理规范的五星级酒店,星级评定成功的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星级酒店,当年度给予15万元奖励。
3) 品牌餐饮
凡经营管理规范的新开业品牌餐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经营单位5万元。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品牌餐饮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3. 旅游业
工业旅游。工业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获批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级别评定。旅游景区凡当年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凡总部设在我区,首次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级五星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 专业服务业
凡新入驻我区的专业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服务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5. 现代物流业
按照国家中物联《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或国资委《中国交通物流企业评估和评价办法》,首次被评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6. 电子商务业
凡新入驻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电子商务的,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凡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或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
7. 健康服务业
凡经营管理规范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以上的高端健康服务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8. 服务外包业
凡新入驻我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凡首次进入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9. 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
凡新入驻我区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3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给予3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
10. 建筑安装业
建安企业总承包资质从二级升级为一级、一级升级为特级的,升级成功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安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四、金融业发展的扶植政策
1. 对金融企业的扶植政策
1) 新型金融机构入驻奖励
对于入驻雨花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企业,实缴资本(募集资金)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发生投资额占实缴资本(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对象5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的,根据其实缴资本(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
对于雨花区入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业务对象5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量达到企业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按其对雨花区企业的年度日均业务量的20%给予奖励。
对于雨花区入驻的小额贷款公司,若贷款年利率低于10%(含)的,且贷款对象为雨花区企业的贷款业务,按其实收贷款利息的10%给予年度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当年业务对象7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且年度累计放贷量达到企业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对雨花区企业的年度日均放贷量的20%给予奖励。
2) 展会交流奖励
支持鼓励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展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展会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支持鼓励入驻的新型金融机构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展会,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为10万元。
2. 金融业示范楼宇扶植奖励
对于入驻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金融业示范楼宇的金融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植奖励和补贴:
1) 办公用房补贴 包括自建用房补贴、购买用房补贴、租赁用房补贴和房屋装修补贴,按计量面积给予100-1000元/㎡的补贴。
2) 企业高管奖励 对于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自入驻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对其高管(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给予按照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区级所得部分分级进行奖励。优先为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高管子女就近提供区属中、小学学位。
3) 物业服务奖励 自示范楼宇认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金融企业入驻率(按面积计算)达到50%以上的,对为示范楼宇提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满意率达到90%(含)以上,积极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等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植政策
1. 企业入驻扶植
新入驻雨花的文化企业,前三年,按其区级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在雨花区购置写字楼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500㎡(含)以上的,营业当年一次性给予其200元/㎡补贴。凡新引进实际投资额(不含购地费)1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开业经营当年,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
2. 文产集聚区扶植
新建、改建面积2万㎡(含)以上的文产专业楼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引进文化企业且所使用的物业面积超过70%,一次性给予投资者60元/㎡的奖励。
新建、改建长度200米(含)以上,且营业面积3万㎡(含)以上的特色文化街市,建设、改造投入(不含购地费)5000万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营户入驻率60%(含)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含)以上,一次性给予投资者40元/㎡的奖励。
支持文化产业园(基地)、文产特色楼宇建设,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文化企业扶植
新入驻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还享受以下扶植奖励政策:
1) 购房补贴
购买办公、经营用房面积1000㎡(含)以上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600元/㎡补贴;面积1000㎡以下的,给予550元/㎡补贴。
上述购房补贴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相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变更用途,违返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购房补贴资金。
先租赁后买受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
2) 租赁补贴
租用办公、经营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租金80%、60%、40%的补贴。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资金。
3) 装修补贴
凡新入驻并首次进行装修的企业,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当年,根据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补贴。
4) 高管奖励
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按照实缴税收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并且优先为其子女就近提供区属中、小学学位。
自示范基地认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文化企业入驻率(按面积计算)50%(含)-80%、80%(含)以上的,对为示范基地提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满意率达到90%(含)以上,且积极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等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3、产业成长激励
入驻我区三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部分50万元(含)、1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在我区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会展项目,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文化企业本部在雨花区注册并在国内主板(或国内中小企业板、香港或境外)、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六、专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植政策
对法律和财务服务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规划设计服务类(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装饰设计、工业设计、科研设计等)、专业咨询服务类(经济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信息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教育咨询等)和中介代理服务类(商务代理、房地产中介、科技中介、招投标代理、工商税务代理等)等专业服务业进行发展扶植。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植奖励,还可享受招商引资、投资建设、发展贡献等相关扶植奖励。
1. 展会补贴
举办或承办专业服务业展会的,经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展会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2. 示范楼宇扶植奖励
凡新入驻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专业服务业示范楼宇的专业服务业企业,还享受以下扶植奖励政策:
1) 购房补贴
凡采取买受方式新入驻的企业,合同约定购房面积1000㎡(含)以上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600元/㎡补贴;合同约定购房面积1000㎡以下的,给予550元/㎡补贴。
上述购房补贴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相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变更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购房补贴资金。
先租赁后买受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部分。
2) 租赁补贴
凡采取租赁方式新入驻的企业,自租赁入驻之日的当年度起,给予三年扶植期,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每年给予200元/㎡补贴。
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资金。
3) 装修补贴
凡新入驻并首次进行装修的企业,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当年,根据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补贴。
4) 高管奖励
自入驻之日的三个年度内,凡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综合考虑其经营业绩、行业影响力,对贡献突出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高管奖励(高管指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并且优先为专业服务业企业高管子女就近提供区属中、小学学位。
3. 物业扶植
自示范楼宇认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专业服务业企业入驻率(按面积计算)50%(含)-80%、80%(含)以上的,对为示范楼宇提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满意率达到90%(含)以上,积极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等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扶植。
七、电子商务业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园区、示范楼宇扶植政策
对新入驻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也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园区、示范楼宇,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为示范园区或做示范楼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电子商务业:指通过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等电子工具进行商务贸易活动的业态,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企业对政府(B2G)、个人对消费者(C2C)、线上对线下(O2O)、商业机构对家庭消费(B2F)、供给方对需求方(P2D)、门店在线(O2P)等8种模式,主要包含运营型、平台型、支付型、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信息服务业: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手机、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以信息用户提供服务的专门行业,主要计算机服务、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等信息服务业企业。
1. 示范园区扶植奖励
1) 购房补贴
凡才去买受方式新入驻的企业,合同约定购房面积1000㎡(含)以上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300元/㎡补贴;合同预定购房面积1000㎡以下的,给予200元/㎡补贴。
上述购房补贴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相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变更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购房补贴资金。
先租赁后买受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部分。
2) 租赁补贴
凡采取租赁方式新入驻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自租赁入驻之日的当年度起,给予三年扶植期,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每年给予100元/㎡补贴。
凡采取租赁方式新入驻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企业,自租赁入驻之日的当年度起,给予三年扶植期,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每年给予80元/㎡补贴。
凡采取租赁方式新入驻的其他企业,自租赁入驻之日的当年度起,给予三年扶植期,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米娜年给予60元/㎡补贴。
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资金,
3) 高管补贴
对企业高管(指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企业年度实缴税收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并且优先为企业高管子女就近提供区属中、小学学位。
2. 会展补贴
园区企业举办或承办电子商务业或信息服务业战虎IDE,经区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委员会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展会标准,一次性分布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支持鼓励园区企业参与对外交流合作,经区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推荐参与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电子商务业或信息服务业展会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平台服务费用补贴
园区企业与园区内电商平台合作开展电子商务,奠定服务协议并支付了服务费用的,经区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委员会认定,给予2万元/家的一次性补贴。
4. APP软件开发补贴
鼓励园区电子商务业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独立开发APP软件,对单个APP软件合约注册用户达50万元个以上,经区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委员会认定,一次性给予开发该APP软件的企业2万元补贴。
5. 数据专线补贴
园区企业使用100兆(含)以上由长沙市雨花现代物流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独享互联网接通数据专线的,每年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 示范楼宇扶植奖励
1) 购房补贴
凡采取买受方式新入驻的企业,合同约定购房面积1000㎡(含)以上的,给予600元/㎡补贴;合同约定购房面积1000㎡以下的,给予550/㎡补贴。
上述购房补贴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相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变更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购房补贴资金。
先租赁后买受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部分。
2) 租赁补贴
凡采取租赁方式新入驻的企业,自租赁入驻之日的当年度起,给予三年扶植期,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每年给予200元/㎡补贴。
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资金。
3) 装修补贴
凡新入驻并首次进行装修的企业,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当年,根据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补贴。
4) 高管补贴
自入驻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凡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综合考虑其经营业绩、行业影响力,对贡献突出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高管奖励。由县委企业高管子女就近提供区属中、小学学位。
7. 物业扶植
自示范楼宇认定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电子商务业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入驻率(按面积计算)50%-80%、80%(含)以上的,对为示范楼宇提供优质物业服务、税收摸底等工作的据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扶植奖励。
长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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