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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24 16:04:51

  安徽省贯彻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的若干措施》办事指南

  2019年11月4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6条措施”)。2020年4月,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肥海关、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等19个省直部门和中央驻皖单位,结合安徽实际和各自职责,推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26条措施”办事指南,现汇总予以发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

  2020年6月8日

  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处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新改革处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按即将印发的《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统一办理

  四、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产业创新中心申请报告,基本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周云 0551-62602954

  省发展改革委: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处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新改革处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要求,编写组建方案,按规定时间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材料。

  2.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竞争制,按照专家打分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批复的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通过后,予以批复。

  (二)办理要求

  1.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具有工程化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和条件,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团队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行业服务机制。

  2.申报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3.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

  四、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基本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吴海露 0551-62602946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办事指南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8〕46号)要求,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符合本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申报材料要件、程序和受理方式见《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办法可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公开-决策公开-通知公告里查询。

  咨询处室:科技处 0551-62871819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办事指南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要求,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符合本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具体申报材料要件、程序和受理方式见《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可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公开-决策公开-通知公告里查询。

  咨询处室:产业处0551-62871851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5G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号)要求,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开展5G产品研发活动等,未对企业类别作出禁止性规定。该政策通过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受理方式: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线上提交申请。

  咨询处室 :电子信息处 0551-62871755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循环经济项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处室

  循环经济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范畴。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要求,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若上述项目涉及《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七、城建”中“33.其他城建项目”,则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二)若不涉及《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内项目,则应按备案项目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鉴于上述循环经济项目主要由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需参考《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按照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流程及要求办理。

  四、所需材料

  核准项目: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备案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张乐 0551-6260321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2016〕208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第52号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15〕669号)。

  (二)特许经营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2.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3.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4.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参与条件

  16设区市自行确定。

  (四)工作流程

  16设区市自行确定。

  (五)联系方式

  各市具体负责的部门(单位)及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科室(单位) 联系方式

  1 合肥市城管局 渣土管理处 0551-63731031

  2 淮北市城管局 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0561-3199280

  3 亳州市城管局 市容环卫科 0558-5996007

  4 宿州市城管局 市容环境管理科 0557-3686068

  5 蚌埠市住建局 市容环境管理科 0552-3129027

  6 阜阳市城管局 建筑渣土处置中心 0558-2251082

  7 淮南市城管局 市城管执法支队

  机动大队 0554-5358362

  8 滁州市城管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550-3043722

  9 六安市城管局 市容环境管理科 0564-3377829

  10 马鞍山市城管局 环卫处项目办 0555-2323265

  11 芜湖市城管局 城管执法督察支队 18905531978

  12 宣城市城管局 宣城市“三车”运输秩序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0563-2838101

  13 铜陵市城管局 铜陵市建泼支队

  二大队 0562-5881251

  14 池州市城管局 公用事业科 0566-2629723

  15 安庆市城管局 综合执法科 0556-5881568

  16 黄山市住建局 市容环卫管理科 0559-235473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二)经营方式。未设置特许经营

  (三)参与条件。16个设区市自行确定

  (四)工作流程。16个设区市自行确定

  (五)联系方式

  省及各市具体负责的部门(单位)及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科室(单位) 联系方式

  1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规划建设处 0551-63538895

  2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管理局 0561-3022038

  3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亳州市园林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0558-5580019

  4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园林管理服务中心 0557-3937073

  5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管理处 0552-2567016

  6 阜阳市城市管理局 园林处 0558-2293650

  7 淮南市城乡建设局 市政园林建设处 0554-2691170

  8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景观管理中心 0550-3010695

  9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管理处 0564—3325667

  10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 市容园林科 0555-2373713

  11 芜湖市城市管理局 市政园林科 0553-5905153

  12 宣城市城管执法局 园林绿化管理处 0563-2833161

  13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园林管理局 0562-2686313

  14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0566-2034121‬

  15 安庆市城市管理局 园林处 0556-5221612

  16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卫管理科 0559-235473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的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二)经营方式:市场化招投标确定。

  (三)参与条件:16个设区市自行确定。

  (四)工作流程:16个设区市自行确定。

  (五)联系方式

  省及各市具体负责的部门(单位)及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科室(单位) 联系方式

  1 合肥市住建局 排水管理办公室综合科 0551-62645179

  2 淮北市城管局 公用事业科 0561-3022217

  3 亳州市城管局 综合科 0558-5580076

  4 宿州市城管局 设施科 0557-3936092

  5 蚌埠市住建局 环卫处 0552-2053003

  6 阜阳市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0558-2161559

  7 淮南市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0554-6655079

  8 滁州市住建局 城市建设科 0550-3046461

  9 六安市城管局 公用事业科 0564-3377807

  10 马鞍山市住建局 市政管理处 0555-2452145

  11 芜湖市城管局 市政园林科 0553-5905203

  12 宣城市住建局 水务科 0563-2833089

  13 铜陵市住建局 公用事业科 0562-2814171

  14 池州市住建局 公用事业管理处 0566-2627007

  15 安庆市城管局 市政公用办 0556-5221673

  16 黄山市住建局 环卫处 0559-2357139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0551-62873526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有关业务办理流程

  (一) 关于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

  可根据《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办理流程: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办事大厅-网上办事-运输市场管理类-5401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办理,可查阅申请条件、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咨询电话、示范文本及常见问题解答等。

  (二) 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可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办理,办理流程: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办事大厅-网上办事-运输市场管理类-54016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办理,可查阅申请条件、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咨询电话、流程图、示范文本及常见问题解答等。

  (三) 关于新建机场

  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办事大厅-网上办事-机场建设管理类查询,分别是:54009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54010设立国际机场审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54019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54047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54049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等,可查阅相关要求及流程等。

  省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民航业的相关政策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对外商投资民航业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汇总、整理。

  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对外商投资民航业的范围、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1.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

  (2)航站楼。

  2.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3.“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1.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2.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3.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六个补充规定分别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投资民航业进行了补充,其中,第五个补充规定涉及台湾投资者。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明确: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1.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领域,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者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投资者必须为法人。

  2.本规定中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本补充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4.本补充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实施。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民航业的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

  358.公共航空运输公司

  359.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

  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民航业的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16.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18.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民航业的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13.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4.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15.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主题公园项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主题公园项目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处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社会发展处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项目申请。

  2.核准单位依据申报资料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审查。

  3.准予受理,并出具核准意见。

  (二)办理要求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除特大型主题公园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根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

  3.项目须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要求。

  四、所需材料

  (一)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二)依法应当进行用地预审的,应当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还应当附具选址意见书;

  (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项目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的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论证报告。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傅欣0551-62602763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

  一、基本信息

  所属部门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方式 安徽省政务中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窗口办理,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62603714 是否收费 否

  二、受理条件及审查要点

  受理条件 审查要点

  1. 市、县政府相关申请文件;

  2. 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承诺函;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6.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符合相应条件。 1. 市、县政府相关申请文件需为原件;

  2. 县级政府第一责任人承诺函不可缺;

  3. 股东条件符合相应要求;

  4. 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

  5. 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6.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③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④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申请材料及要点概述

  申请材料 要点概述

  1. 市政府申请设立函。 申请事由描述清楚(如列明拟设公司基本情况和材料审查意见等)。

  2. 所在地县级政府申请书。 申请事由描述清楚如列明拟设公司基本情况和材料审查意见等)。

  3. 所在地县级政府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承诺函。 需提供原件。

  4. 筹建申请书。 需加盖公章(筹)。

  申请事由描述清楚,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5. 可行性报告。 需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当地金融经济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市场前景分析、未来发展计划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 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 组建股东符合规定条件。

  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放宽为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全体发起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自然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7. 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对筹建小组的授权合法有效。

  所有发起人需签字(盖章)。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无。

  9. 自然人有效资产证明。 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说明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来源,其个人收益性财产合计要超过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所投资金。

  10. 企业法人财务报表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 报表内容完备(若为审计报告,则应在http://cmis.aicpa.org.cn:9000/ahicpa/common/content.do?method=search网站上可查询)。

  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资金来源正当。

  11. 自然人征信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开具日期需在半年以内。

  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12. 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开具日期需在半年以内。

  需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台资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一、基本信息

  所属部门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方式 安徽省政务中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窗口办理,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62603752 是否收费 否

  二、受理条件及审查要点

  受理条件 审查要点

  1.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 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3.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及要点概述

  申请材料 要点概述

  1. 申请书。 1.市局审查申请书后报送请示。

  2.纸质原件1份。

  2. 公司章程草案。 1.纸质原件1份。

  2.应有符合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股东同意。

  3.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1.纸质原件1份。

  2.加盖公章。

  4.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1.纸质原件1份。

  2.http://cmis.aicpa.org.cn:9000/ahicpa/common/content.do?method=search网站核验二维码真伪。

  5. 股东资信材料。 1.纸质原件1份。

  2.征信记录良好。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

  6. 拟任职的董事资格材料 1.纸质原件1份

  2. 任职资格申请书、学历及专业资质证书、简历、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个人承诺书等。

  3. 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证明可以相关其他证明材料替代。

  7.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 1. 纸质原件1份

  2. 任职资格申请书、学历及专业资质证书、简历、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个人承诺书等。

  3. 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证明可以相关其他证明材料替代。

  8. 拟任职的监事的资格材料。 1.纸质、原件1份

  2. 任职资格申请书、学历及专业资质证书、简历、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个人承诺书等。

  3. 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证明可以相关其他证明材料替代。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一、事项名称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处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用外资与境外投资处

  三、具体措施

  (一)省、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等一系列文件全部适用于台资企业。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市区、园区根据市级需要,制定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专项措施。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施晓美 0551-62602752

  省商务厅: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主要内容是,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2018年-2020年)。重点支持各地引进以下外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等。

  (二)办事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6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商资〔2019〕82号)。

  (三)组织实施:省商务厅、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服务对象:安徽省企业(含台企)。

  (五)服务内容: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报激励。

  (六)提供材料:

  1.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

  5.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

  申报材料因申请激励项目不同而有所区别,详见皖商资〔2019〕82号文。

  (七)咨询处室:外资处,电话:0551-63540171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台资企业向安徽省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的有关说明

  为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我省已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3月末,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137家,净资产736.48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为1996.61亿元,放大倍数为3.37倍。平均担保费率为0.88%。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融资担保服务,可向所在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咨询办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联系人:刘兴虎,电话:0551-62603736。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台资企业通过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融资的办理指南

  1.申请条件

  申请在省股交中心备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台资企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5)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6)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7)法律和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及省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1)可转换公司债券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登记表;

  (2)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4)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5)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7)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发行人须提供经审计的最近至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11)省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3.操作流程

  (1)发行人、承销商向省股交中心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省股交中心受理、审核;

  (3)省股交中心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4)通过省股交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产品发行;

  (5)省股交中心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安徽证监局进行产品报备;

  (6)持续管理工作(包括债券登记托管、信息披露、还本付息或转股等)。

  4.咨询电话

  省股交中心:0551-65876790。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办事指南

  一、概念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债务融资工具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二、具体品种

  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基础序列产品+创新产品”的多层次产品体系。基础序列产品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产品包括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扶贫票据等。

  1.短期融资券期限为一年(含)以内,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超短期融资券是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可在有效期内自主发行,不受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40%要求的限制。

  3.中期票据期限为一年以上,一般以3-5年期品种为主,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4.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注册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对评级不强制要求,一般有主体评级即可;由于是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对于首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具有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等优势。

  5.资产支持票据是拥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企业用证券化技术将其资产进行结构化设计,转化为债项评级相对较高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证券化产品。

  6.项目收益票据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可以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注册发行,也可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由既有发行人直接注册发行;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项目收益票据适合包括城建类、公用事业类企业等具有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的发行主体。

  7.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扶贫票据等创新产品是限定资金投向的债务融资工具,可以获得“贴标”发行,对于帮助企业募集低成本资金,树立企业形象有重要作用。

  三、操作流程

  发行主体、承销机构等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准备注册报告、募集资金说明书、财务报告报表、评级报告、承销协议等发行注册文件,然后,按照注册文件受理、注册文件预评、注册会议评议等流程完成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之后按相应规则在银行间市场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四、联系人:方锡华 咨询电话:0551-63691234

  省财政厅:有关说明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县(市、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服务,具体申请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可向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咨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核手续,并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省商务厅: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台资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二)受理部门:商务部救济局负责反倾销调查立案和调查工作。本省台资企业可向属地商务局或安徽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局咨询有关问题。

  (三)申请人法律条件:

  1.台资企业满足以下第2、第3款的,可作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之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全部或50%以上的申请人,可直接提起进口反倾销调查。

  3.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25%以上但不足50%的,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申请人可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4.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25%以下的,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2.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3.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4.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5.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2)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关于立案调查

  1.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3.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利害关系方(包括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4.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六)咨询处室: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电话:0551-63540117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商务厅:利用出口信用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办事指南

  事项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一)事项名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二)办事依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号)。

  (三)组织实施: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服务对象:安徽企业(含台企)。

  (五)服务内容:对安徽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及资信调查费给予一定支持,对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信保贷”等融资贷款业务给予2%/年贴息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六)提供材料:请咨询当地市商务局和拟投保保险公司。

  (七)咨询处室:财务处,电话:0551-63540151

  事项二:为台资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一)事项名称:为台资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二)办事依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度省级外经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20〕88号)

  (三)组织实施:省商务厅、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服务对象:安徽省企业(含台企)。

  (五)服务内容: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项目按规定申报支持。

  (六)提供材料:

  1.对外投资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说明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3.申报企业上年度企业报表;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5.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

  6.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7.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

  (七)咨询处室:外经处,电话:0551-63540132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合肥海关:具体事项工作指南

  (一)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

  《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8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

  (三)办事流程

  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申报时,向主管海关提交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海关在实施检验时采信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四)受理部门:

  合肥新桥机场海关(筹):0551-63775540

  庐州海关:0551-63735300

  芜湖海关:0553-5840678

  安庆海关:0556-5589173、5530917

  马鞍山海关:0555-2342563

  黄山海关:0559-2346312

  蚌埠海关:0552-2868108、2868106

  铜陵海关:0562-2815960

  阜阳海关:0558-2290063

  池州海关:0566-2087012

  滁州海关:0550-3087274

  宣城海关:0563-2527129

  宿州海关:0557-3150128

  淮北海关:0561-3060278

  淮南海关(筹):0554-3783009

  六安海关(筹):0564-3636860

  亳州海关:0558-5629003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标准化项目建设工作指南

  一、项目类别

  台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建设项目类别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试点示范等。

  (一)地方标准项目

  该类项目可由企业提出建议,由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项目应当符合《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二)试点示范项目

  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试点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二、服务措施

  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服务,保证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完整。对企业报送的标准建设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的,纳入标准建设项目管理。

  联系人:石汉成 电话:63356884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省教育厅:有关说明

  大学科技园的认定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咨询处室:科研处,电话:0551-62831845

  省科技厅: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指南

  (一)申报背景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打造“双创”升级版,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 300号)要求,现进行XXXX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申报工作。

  (二)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注册成立日期在XXXX年X月X日之前)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数据的运营管理机构。

  (三)综合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四)专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五)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用纸质申报书申报形式,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需提交纸质申报书以及电子版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七)咨询处室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551-62654379

  省科技厅: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指南

  (一)申报背景

  大学科技园是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是地区经济增长与创新的重要支撑,全面推动安徽省大学科技园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科学研究与综合实力,加强高水平学科体系建设,有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社会服务功能,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申报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三)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条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五)申报方式

  拟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申报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申报书以及电子版材料,包括:

  1.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2.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七)咨询处室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551-62654379

  省科技厅:国家级众创空间申报指南

  (一)申报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深入推动创业孵化载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进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对象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时间满18个月,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纳入XXXX年度火炬统计的众创空间。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运营主体,不得再重复申请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三)申报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四)申报形式

  XXXX年度国家级众创空间采取网上直接申报方式。各众创空间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网上信息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信息服务系统(https://fhq.chinatorch.org.cn/)进行材料申报,登录账号为众创空间火炬统计账号。

  (五)申报流程

  (六)咨询处室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电话:0551-62654379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台湾同胞在海外如遭遇紧急情况,均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

  一、拨打外交部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热线+0086 — 10-12308/59913991 (+86-10-12308/59913991 )。

  二、直接拨打驻外使领馆公布的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手 机)。电话号码公布在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上。

  三、下载“外交部12308”手机客户端(APP),通过“一键 求助”功能,实现网络拨打12308热线。

  四、关注“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 12308微信版),除可以一键拨打热线外,还可以通过发送语音、文字、图片、位置等 信息,进行实时、便捷的咨询和求助。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省农业农村厅: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对象及原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知

  (一)入社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二)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成员退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六)成员除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三、咨询单位及电话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0551-62666833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0551-63538462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0561-3369810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经管科 0558-5555309

  宿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0557-3926072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 0552-3110825

  阜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0558-2262752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科 0554-6678342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0550-3909280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科 0564-3379320

  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办 0555-2366829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合作经济指导科) 0553-3859201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科 0563-3022731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 0562-2870952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和合作经济指导科 0566-2021070

  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政策与改革科)0556-5701929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合作科 0559-2320221

  广德市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0563-6038702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指导股 0556-7816262

  省农业农村厅: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指南

  一、每年国家印发农业项目投资计划通知,并附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可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

  二、咨询处室

  计划财务处,电话:0551-62656174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说明

  (一)政策说明:无禁止规定。

  (二)办事指南:台湾同胞可以通过手机下载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相关APP,并按照企业要求注册就可以同等使用。

  (三)咨询电话:0551-63620171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说明

  在大陆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商品房用于自用、自住。对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应该与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执行当地政策规定。

  各市具体负责的部门(单位)及联系电话: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0551-62640844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1-3053897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0558-5538790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0557-3028250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2-2567037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0558-2510190

  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0554-6645334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0-3061312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4-3925019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5-2362292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3-5905516

  宣城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0563-2616561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2-2820840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6-2310369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6-5701672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9-2587663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说明

  台湾企业、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加安徽各类文创赛事、文艺演出、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安徽省各文艺院团、专业艺术研究机构工作和研学,其创作推出的专业艺术作品和工作成果,在项目资助、展演推荐、奖项申报评比上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参加市场主体举办的市场类活动可按照市场途径参与。参加安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关注有关信息,按照活动公布的具体方式参与。台湾文艺工作者可关注安徽相关机构发布的招聘和活动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名参与。

  咨询处室:产业发展处0551—63608418;艺术处0551—63608625;行政审批办0551—62999805;对外交流与合作处0551—63608280。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台湾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办事流程

  (一)实施主体: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五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三)受理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4.演出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场地符合演出所需条件。

  (四)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服务对象:法人

  (七)申请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材料形式:原件1份。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或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材料形式: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演员名单原件1份。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5.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 “国家”、 “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材料形式:原件1份。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材料形式:复印件1份。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各类方案原件1份,安全、消防批准文书复印件1份。

  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11.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材料形式:原件1份。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厅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4.依法在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九)办理地点:合肥市马鞍山路 509 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号大厅。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二)是否收费:否。

  (十三)是否有特别程序: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十四)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五)结果文件:批准文件。

  (十六)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十七)咨询电话:0551-62999805。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

  或 全 国 文 化 市 场 技 术 监 管 与 服 务 平 台

  http://ccm.mct.gov.cn/ccnt/sczr/login。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说明

  在安徽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申报。具体事项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做好各项业务落地工作。

  咨询处室:产业发展处,电话 0551—63608418。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台湾同胞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办事指南

  一、评审范国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台湾同胞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我省职称申报评审范围,可参加安徽省职称申报评审。

  二、评审流程

  (一)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一年以上,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符合申报系列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其在台湾及海外的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符合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引进人才不受身份、任职年限等限制,由两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推荐,即可快速、便捷的获得高级职称。

  (二)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省人社厅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和各系列(专业)报送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相关要求,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各评审委员会对台湾同胞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按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三、注意事项

  (一)国家和省里规定以考代评的系列,台湾同胞需要按照有关要求参加考试。

  (二)台湾同胞如有咨询,可拨打省人社厅专技处或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咨询。

  四、政策依据

  (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

  (二)《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

  (三)《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8〕2号)

  五、咨询处室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0551-62663225

  省教育厅:在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职称评审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安徽省高等学校

  办理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申请条件: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职称系列评审条件要求的均可申报。

  办理流程:按照相应职称系列申报流程办理,高校教师按照学校自主评审要求申报。

  咨询处室:人事处,电话0551-62831869

  省卫健委:有关说明

  我省卫生职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综合管理。卫生系列初中级资格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权限由不同高评委评审取得。

  安徽医科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蚌埠医学院和皖南医学院的所属附属医院以及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16个省辖市负责本地区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公共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其余单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全省卫生系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5-9月份发布公告,对全省职称工作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按照权限,分别印发通知,组织职称申报工作。

  咨询处室:人事处,电话:0551-62998022。

  第22条 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省教育厅:参加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办理依据:我省高考报名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我省报名条件的高中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报考。

  申请条件:在皖台商子女取得高中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均可以申请参加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办事流程:参加我省高考报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报名、考试及录取。

  咨询电话: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0551-63612600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

  省教育厅:台湾学生报考安徽高校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台湾高中毕业生

  办理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

  申请条件: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详细请查阅拟报考院校在官网公布的相关台湾地区学生招生简章及通知。

  我省接受台湾学生高校名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合肥学院。

  咨询处室:外事处,电话:0551-62831809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省教育厅:申请各类资助、公派留学办事指南

  一、关于台湾学生申请享受各类资助

  适用范围: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

  咨询处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551-62817935

  二、关于台湾教师和学生申请公派留学

  适用范围:在我省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

  办理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按年度更新)

  申请条件:在我省高校任职的全职工作人员和在我省高校攻读学位的台湾学生,如满足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条件,可以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办事流程: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教育厅初审的程序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评选并确定录取人员。

  咨询处室:外事处,电话:0551-62831809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

  省体育局:有关落实措施

  欢迎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安徽考察、训练、参赛、工作和交流,我们将积极在交流合作、服务保障、训练参赛和场馆设施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咨询处室:省体育局办公室,电话:0551-62888070

  第26条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

  省体育局:有关落实措施

  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可联系省体育局、省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咨询处室: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电话:0551-62860671

安徽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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