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0 05:21:12

  各县(市、区)科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对全市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根据国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安徽省科委颁发的《安徽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我委制定了《安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七日

  安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四章 鉴定形式

  第五章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六章 鉴定程序

  第七章 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八章 鉴定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 ,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和《安徽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第五条 安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安庆市科委主持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科委主持鉴定。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解决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以及国家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等)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有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专利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效益证明,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后生效。

  视同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安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条 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 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确定,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须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少数专家参与咨询、评价。 

  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测试、验收,作出评价结论; 

  通讯鉴定: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测试,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提供学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格式,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章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六条 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 。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对科技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中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按多数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同时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六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义和权属争议;

  ③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④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能证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备推广条件。

  ⑤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①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②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等。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由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如下决定:

  1、不同意鉴定,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鉴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和鉴定日期等。

  第七章 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准确性、设计科学性、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对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创造性、先进性和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进行正确的评价; 

  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摯嬖谖侍鈹和摳慕意见數募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六条 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鉴定质量。对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 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与市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抑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 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 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直接纠正或有权责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委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玩忽职守,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市科委将酌情停止对其的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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