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本协会定名为“长沙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会址及其常设机构设在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703室。
第二条 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由长沙市台湾同胞开办的企业及其投资者、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联络在长沙市投资的台商企业及其台湾技术、管理人员、加强联系、增进交流、共商发展、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和友好合作,协助台资企业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 任 务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
1、沟通本地区企业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2、帮助会员、台商了解大陆有关政策、法规信息、提供有关工商服务的咨询;
3、协助会员解决在企业筹办、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扰;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为依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要求;
6、组织会员进行工商考察、行业交流、联谊交友、观光旅游、文娱体育等活动;
7、教育、引导会员、台胞遵守社会和工商道德;
第四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长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台湾管理、技术人员,凡自愿申请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并经两名会员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依章缴纳会费者,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在长沙市投资兴办的“三资”(独资、合资、合作)和“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企业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者,以团体名议参加的为团体会员,以个人名议参加的均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代表人员限三名。(常务理事以上人员不限名额)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最多可获得三个投票权;
2、个人会员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可获得一个投票权;
3、要求协会为维护台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4、要求协会协助解决台商企业在生活、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遵守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和社会道德;
3、协助提供本会所需有关资料;
4、不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会员的情况;
5、宣传本会的宗旨,争取和介绍其它的台湾投资者加入协会;
6、按章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对积极维护本会的声誉,促进海峡两岸友好往来,经济合作有显著成绩,热心社会公益贡献较大的会员,由本会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给予适当的荣誉。
第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丧失其会员资格。
1、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2、会员超过会费缴纳期限半年,而仍未交会费者;
3、有其他重大事故以妨害本会声誉或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入会者,应补缴未交的年费。
第五章 机 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产生于每年临换届前,由理事会研议产生,会员代表任期为三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协会的理、监事;
2、修改协会章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1、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推选下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交会员代表大会认可。
2、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的选举方式为常务理事会推选出会长一人,可连选连任一次;副会长、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1、由上届监事会推荐提名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选举产生监事3人,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从监事中产生监事长1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届中,经常务理事会过半数表决,可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3、荣誉会长是当然的常务理事,参与协会决策,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行使大会授予的职权、它的任务是:
1、负责执行大会的决定;
2、根据协会的任务、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本会的经费;
4、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聘请本会工作人员;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6、修订,解释本会的章程;
7、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财务处、各功能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及会务推展。
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临时召开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要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可有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之任务:
1、本会财务之审查;
2、对本会理事执行会务提供改善意见;
3、向会员大会提出报告及建议。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
4、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影响,为便于沟通,市属相关部门的领导可聘为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参加协会正常活动,本协会可聘请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于会员的会费、资助、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处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0年8月12日长沙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如须要改动或增删,由理事会议三分之二的理事提出审定,再经全体会议大会通过或追认。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沙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另行制订个体实施细则。
(本章程结合2000年度第二次会长会议(7月9日) 决议通过的修改章程;2005年度第三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11月23日)决议通过的修改章程;2009年度第四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12月9日)决议通过的修改章程;2016年度第七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8月19日)决议通过的修改章程;2021年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11月19日)决议修改章程。)
稿件由长沙市台办提供
长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联系邮箱:stbxzc201305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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