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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施行以来 天津首次对危货车辆超道路运输证范围运输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26 17:14:03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日前,我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实际运输货物超出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构成未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市交通执法部门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此案例为《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市首次依法对危货车辆超道路运输证范围运输进行处罚。

日前,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京津高速北塘收费站出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静海区运输九类危险货物黏合剂至滨海新区。虽然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三类、八类、九类,但该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仅为危险货物运输三类,其实际运输货物超出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若违反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是统一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龙头型”地方性法规,有效填补了我市地方立法空白。同时,提醒广大运输经营企业及从业者应及时了解并掌握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如遇相关问题可前往属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或拨打12345进行咨询。(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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