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出炉 在“鼓励飞”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开展无人机配送,最高可享100万元补贴
长沙晚报1月12日讯 (全媒体记者 吴鑫矾)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推动湖南低空经济的发展。据了解,《细则》从今年1月8日起实施。
2024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鼓励飞、适度建、促制造”方面给予资金等支持。为落实关于“鼓励飞”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细则》,明确具体的补贴范围、补贴办法和申报审核程序等内容。
《细则》共分为6个章节,针对传统航空器运营、轻型运动航空器与轻于空气航空器运营、起降设施运行保障、新型飞行器商业化飞行、无人机物流运营和通用航空器驾照培训等6类低空飞行保障活动,制定了补贴的相关要求、办法等。
比如,开展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航空器运营,且年度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的企业可申请补贴。补贴根据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按1吨(含)以下、1吨(不含)至5吨(不含)、5吨(含)以上分别按照500元/小时、2000元/小时、3000元/小时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开展滑翔伞、动力伞等轻型运动航空器和热气球、飞艇等轻于空气航空器运营,且年度飞行超过2500架次的企业可申请补贴。超过2500架次的部分,按照35元/架次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和配送业务,且开通固定无人机物流航线或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的(往返为一架次)企业可申请补贴。其中,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航线或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的(往返计一架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航线补贴;每条航线超出1000架次的部分,小型民用无人机按照35元/架次,中大型民用无人机按照50元/架次给予运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拒不配合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的单位,应予以停拨、缓拨财政资金,并依法限制其获得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侵占、拒不退还补贴资金或者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补贴资金的,应收回其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长沙市台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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