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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招商引资鼓励投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8 14:23:17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招商引资鼓励投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招商引资鼓励投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0 9年5月2 6日

  怀化市招商引资鼓励投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来(怀化市以外)投资者、本市企业或个人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商贸物流、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省级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新上投资额2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含现有企业引进资金2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从开工之年起,3年内新增税收,分别按市本级财政实得新增税收收入的70%、5 0%、30%扣除征收成本后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财政部门按程序作支出列支。

  第四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劳动技能和服务技能培训,每新增1名户籍在怀化市范围内的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政策补助企业4 8 0元。对企业新录用本市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1 0 0 0元的标准实行上岗前培训。

  第五条 投资或市内新增投资3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其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有偿服务费除涉及上缴省有关部门外的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市本级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六条 投资或市内新增投资5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从开办年度起5年内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有偿服务费、办证工本费按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改造农贸市场的各项地方性规费全免,只收取工本费,市场内不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建筑面积除外。

  第八条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或市内民营企业,在不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原国有企业在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除收取登记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投资者其他费用。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家A级以上(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 0 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减半征收市级及市以下的各类规费。

  第十条 企业办理项目立项、报批、设计,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等所需的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鼓励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市内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者共同兴办工业、商贸物流、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等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下列用地优惠:

  (一)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单位面积投资密度最高返还6 0%,返还期限在5个年度内,返还款项用于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如改变用途,政府依法收回返还部分;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退还政府返还部分后,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二)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年内月平均劳动用工超过1 0 0 0人或年纳税超过5 0 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一项一策”给予更大优惠。

  第十四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外来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兴办规模型农业养殖项目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国土部门按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或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建设出租标准工业厂房园区的,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 新建商贸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及旅游星级饭店的用电、用水按照与工业企业同网同价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优先保证战略投资项目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对引进高新特项目的,可以放宽入园条件。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可以规划一定区域,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或商贸物流专业园区,由外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园区内招商引资的项目,按比例从当地财政受益年度起3 0年内进行受益分成,投资方分成比例前1 0年为5 0%、后2 0年为30%。

  第十九条 允许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允许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支持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可以申请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财政返还、奖励引资中介入或机构(怀化工业园区、怀化经济开发区的财政返还自行负责,不在此专项资金中列支)。 2 0 0 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3 0 0万元人民币,以后按招商引资增长比例增加。年度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不足以兑现部分,列入下年度计划兑付。

  第二十一条 对引资有贡献的中介入或机构,引进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 0 0 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计发奖金,超过5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计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对引进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5 0 0万美元至1 0 0 0万美元或5 0 0 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引进单位1 0万元奖励;实际到位1 0 0 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进单位2 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有重要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至1 0万元人民币,并视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 简化审批程序。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对注册资金4 0 0万美元或3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上年度销售额过1亿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过1 0 0 0万美元,或纳税额过1 0 0 0万元人民币的在怀企业,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国土、环保、节能审查除外)、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按依法、高效、自愿、无偿的原则,依据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可以实行审批代理制,提供全程代办、代缴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各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办结时限原则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第二十五条 加大重大投资项目扶持力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明确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重大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大项目施工环境整治力度,把重点项目建设的治安工作纳入年终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如发生轻微违章行为,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应现场纠正,原则上警告教育后放行。

  第二十七条 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加强企业投诉受理工作。市优化办、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网点,公开投诉受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禁止借执法检查之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引资奖励申报及实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怀发[2003]2号)以及《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工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怀办[2006]2 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怀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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