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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发布时间:2015-09-06 14:42:47

  四川省台湾同胞联谊会成立于1982年3月,历任会长为冯炎火、陈文生、陈颂德,现任会长刘琪。

  四川省台联是居住在四川的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在川台胞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广泛团结联络居住在四川和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不断增进两岸同胞情谊和为台湾同胞谋福祉,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祖国统一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四川省台联密切联系在川台胞,帮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积极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努力协助他们返乡探亲、扫墓、访友、旅游、定居和进行各项交流活动。

  四川省台联努力加强与岛内、港澳和海外台湾同胞的沟通与联络,向他们介绍政府的方针政策和祖国大陆情况,促进四川与台湾、港澳和海外台胞开展各方面的双向交流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为前来四川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经商、求学的台湾同胞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了解在川台商、台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着海峡两岸往来的日益增多,作为台胞之家的四川省台联将一如既往热情周到地为台湾同胞服务。

  电话:028-87534794

  传真:028-87534794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488号海峡大厦

  邮政编码:610036

四川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四川台联)是居住在四川的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四川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其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联络居住在四川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实现祖国统一,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团结和联络祖国大陆、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台湾同胞及其民众团体,帮助乡亲们了解政府对台湾的方针政策和祖国大陆的情况;向政府反映祖国大陆、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台湾同胞的愿望和建议,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发挥台联优势,积极促进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同祖国大陆同胞开展各项交流活动,增强台湾各族同胞同祖国大陆各族同胞的爱国大团结。

  第四条    密切联系和团结居住在四川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

  第五条    密切联系在本省投资设厂、贸易经商、兴办公益事业和进修学习等方面的台湾同胞,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介绍省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他们生活、工作、学习中的困难。

  第六条    对于前来祖国大陆探亲访友、观光旅游、经商投资和进行各种交流活动的台湾同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热情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七条    积极协助居住在四川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旅游、定居和进行经济、学术、文化、体育交流;并继续帮助尚未与台湾亲友取得联系的部分台胞沟通渠道,寻找亲人。

  第八条    加强与各地台胞台属联谊会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团结全省广大台籍同胞和台属,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为四川的经济建设和祖国的和平统一作贡献。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四川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居住在四川各市、地、州的台湾同胞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协商、特邀方式产生。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四川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修改章程,选举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由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任务是: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出工作报告,研究、安排每年的工作任务。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理事会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本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一届一聘。名誉会长和顾问对本会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指导,对成都市台联会有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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