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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在台湾所生子女返回大陆,其所携子女证件,可由其母(父)通过海峡两岸民间机构或者其在大陆亲属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为其母(父)审批发证的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母(父)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所携子女出生证明的复印件,说明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航班(车)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其拟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检查站为其偕行子女办理相关入境手续。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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