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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权结构

发布时间:2015-09-14 15:58:00

  【“中央政府”】

  一、“总统府”

  “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台湾地区“元首”,对外代表台湾地区,统率全台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二、“行政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领导,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三、“立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的“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复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四、“司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五、“考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1.考试。2. 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3. 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六、“监察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地方政府】

  自1950年4月订定“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及1967年、1979年分别订颁“台北市、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并成立地方自治机关及选举体系。为贯彻地方制度“法治化”,1994年又制定完成“省县自治法”及“直辖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的“法制”体系,台湾省省长、台北市市长、高雄市市长于1994年底首次由民选产生,1998年精省。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体规范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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