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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高社会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01 09:46:41

  3月3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将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调整为:黄石城区社会救助标准。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580元调整为6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8800元调整为10560元。

  大冶市社会救助标准。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480元调整为57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4680元调整为558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9300元调整为11112元。

  阳新县社会救助标准。阳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人均420元调整为5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3200元调整为420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5800元调整为6600。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黄石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120元;大冶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64元调整为1026元;阳新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王若梦)

[来源:黄石日报]

主办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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