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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出台《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11 11:22:11

  2017年12月27日,国台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在四川省授牌设立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包括成都产业园、德阳产业园、眉山产业园。为助推了眉山产业园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3月15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出台《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优惠政策》,全文如下:

一、用地政策

  (一)园区工业用地挂牌出让价格为八万元/亩起,或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前景好的项目,落实分期供地、弹性供地、租赁用地和预留用地等政策。

  (三)介于二、三产业之间的2.5产业,主用途为工业的可按工业用地供应土地,鼓励提高建筑容积率,鼓励建设具有地域文化特色、企业文化特色的去工厂化特色厂房。

二、用房政策

  (四)鼓励企业利用园区标准厂房办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合同期达到五年以上的,给予“两免三减半”租金补贴。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出租。

  (五)鼓励企业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给予购买的企业相应补助:第一层厂房补助100元/平方米,第二层厂房补助150元/平方米,第三层厂房补助20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厂房补助250元/平方米。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获补后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

  (六)园区可为入驻企业定制厂房,园区投资公司按企业要求进行厂房规划设计,并垫资建设厂房,企业按协议支付投资公司建设款。

三、用工政策

  (七)引进市内建卡贫困人口进入园区就业,对就业达到五年以上的企业贫困职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支持。

  (八)支持企业用工需要,园区每年组织2—3次人才招聘会,并按照企业用人数量和用人方向组织就业培训。

四、用资政策

  (九)对进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园区可组织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参与股权投资。

  (十)园区每年组织2—3次市域内金融机构入园开展便利融资对接服务。

  (十一)对在本市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园区按国家基准利率50%对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利息予以补贴,补贴期三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实施“企业上市计划”,对实现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按《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眉府办〔2017〕76号)给予鼓励。

五、用电政策

  (十三)争取电力优惠政策,园区按0.4元/度锁定企业电价,超付部分由园区补贴。

六、奖补政策

  (十四)企业获地后(书面交地通知),达到双方约定条件(约定投产时间,约定亩产税收、产值),园区按项目实际地价的40%,分年度奖补企业迁移成本和基础设施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政策享受期为三年。因产值不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十五)属于口岸加工制造类的项目,累计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园区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五亿元的,园区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2‰奖补企业领导班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对参加“五险一金”并依法依规足额缴费的企业,园区按企业承担当年缴费总额的30%予以奖补,奖补期五年。

  (十八)对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对达到双方约定条件的企业,按投产三年中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分年度奖补给企业。

  (十九)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达到双方约定条件后,其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工作前五年,园区根据个人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分年度奖补给个人。

  (二十)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予以专项支持,鼓励科技机构或创建的研发体系入驻园区,园区按研发费用30%予以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高层次领军型创业人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高学历人才带来的项目,经过评估,园区提供一定的专项科技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总部经济政策

  (二十一)鼓励企业在园区设立运营总部,达到双方约定条件后,园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入园总部企业予以一定奖补,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二)对在园区内设立的总部企业,年度在本地纳税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工作前五年,园区根据个人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分年度奖补给个人。

八、其他事项

  (二十三)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的台、港、澳企业。

  (二十四)特别重大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五)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资金,结算单位为人民币。

  (二十六)优惠政策由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兑现。

  (二十七)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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