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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22 16:52:01
  为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有关政策,鼓励台湾青年在成华区创业、就业,成华区制定出台了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创新创业载体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

  第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的创新空间,按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建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苗圃等,经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评审为优秀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创新创业载体,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创新创业载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入驻企业和团队代表成华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三名的参赛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开展科研工作

  第三条 对经市级及以上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科研平台的企业,按不超过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省战略新兴产品专项、市战略新兴产品专项的企业,按企业专项立项资金的1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承担区级技术创新专项的企业,分别给予战略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软科学(课题)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第五条 对获得外国政府授权的成华区专利,给予不超过3万元/件的补贴;对获得授权的中国专利,给予职务发明1500元/件、实用新型600元/件的补贴。

  第六条 鼓励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对与国内高校、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落地在我区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四、奖励高质量企业

  第七条 对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市科技局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先进型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贴,在融资板或交易板挂牌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对获得银行贷款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按每年担保费用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五、提供台湾高层次青年人才资助

  第十条 对通过成华区申报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蓉漂计划”等的台湾专业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经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由诺贝尔奖等国际著名科技奖项获得者领衔的台湾顶尖人才或团队带项目来成华区创新创业,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项目资助;由获得国家、省“千人计划”等的台湾人士领衔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或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经科技部认定的知名研发机构的核心技术专家或团队,带项目来成华区转化科技前沿成果或创办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对取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内外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且研发水平、技术成果在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成华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台湾创新型企业家人才,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成华区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 对入驻区内创新创业载体的台湾优质孵化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奖励。

  第十四条 对入选“成华英才计划”的台湾领军、领创人才,有办公用房需求的,经认定,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领军人才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领创人才50平方米—200平方米且连续2年免除房租待遇;或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前2年,按照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相应面积的场地租金补助。

  六、提供台湾青年人才安居服务

  第十五条 成都市住房限购期间,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其购房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为5年,租金标准按照《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实行租金全补贴,C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50%,D类人才实行租金补贴30%,租金补贴只适用于各类人才安居面积标准部分。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申请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房源面积超过各类人才安居面积标准部分按照购买时市场评估价核算购买,购房后5年内不得出售。人才公寓安居面积60-120平方米,《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 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七条 符合《成华英才计划》领军、领创、领智标准的人才,自主租房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6万元且连续2年的房租补贴;选择在成华区购买首套房自住的,可申请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享受。

  七、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成华区创新创业的台湾青年及其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华区的注册企业(以下简称台湾青年创业)。服务台湾青年的创新创业载体运营单位的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须在成华区。纳入创新创业载体入驻企业统计的企业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须在成华区,所属产业为电子信息、大数据、智能制造、金融服务、特色旅游、文化创意等新经济领域。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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